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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地址:
- 松门镇迎宾工业区 -
- 厂长:
- 林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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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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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6-8666558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岭市永宏水产冷藏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林大纯 | 100% | 人民币300万元 |
温岭市永宏水产冷藏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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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水产品冷冻加工;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水产品冷冻、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 | 2021-02-0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36872944 | 2016-11-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944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9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4日)。 | 2014-12-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水产品冷冻、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 | 一般经营项目: 水产品冷冻、销售。 | 2014-12-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水产品冷冻、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水产品冷冻、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2011-08-1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4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无 | 2011-08-15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59 | 2010-03-1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水产品冷冻、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冷冻水产品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0年4月11日)。 | 2010-03-10 |
出资方式变更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林大纯 认缴出资额:300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300 出资时间:2006-04-13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林大纯 认缴出资额:300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0-03-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无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0-03-10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59 | 2010-03-10 |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冷冻水产品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0年4月11日)。行业代码: 1361 | 经营范围: 水产品加工、贮藏、批发、零售。行业代码: 1361 | 2006-04-13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500% ) | 50 | 2004-07-0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林大纯;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00( + 100% ); 百分比: 100% | 姓名: 林大纯;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100% | 2004-07-06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 | 50 | 2004-07-06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林大纯;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林大纯;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100% | 2004-07-06 |
温岭市永宏水产冷藏厂的行政处罚
温环罚字【2015】第94号 | 市环保局 | 温 岭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字【2015】第94号 当事人:温岭市永宏水产冷藏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林大纯,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工业区,注册号为331081100108598,组织机构代码为73687294-4。 2015年9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5年9月30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在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工业区从事水产品冷冻加工,2015年9月22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水未经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通过标排口直接排放,标排口出水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浓度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大纯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29日由当事人的投资人林大纯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冷冻、销售,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工业区,投资人姓名为林大纯的事实。 证据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2015年9月22日,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水未经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通过标排口直接排放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12张。该证据系2015年9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标排口采样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投资人林大纯于2015年9月29日到本局东部产业集聚区分局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在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工业区从事水产品冷冻加工,2015年9月22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水未经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温环监(2015)第619号监测报告1份。该证据由温岭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主要证实了2015年9月22日当事人标排口出水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浓度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中的排放浓度限值,并与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2015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听证,也不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听告字[2015]9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壹拾壹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2015-11-09 |
温岭市永宏水产冷藏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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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1346 | 乐佳达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18 | |
7561465 | 好鲜味 | 食品 | 29 | 商标无效 | 2009-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