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箬横镇团结村 -
- 固定电话:
- (0576)683552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江永辉
- 邮政编码:
- 317507
- 地区编码:
- 33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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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8****533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岭市团结机械配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江永辉 | 100% | 人民币400万元 |
温岭市团结机械配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51921732 | 2016-04-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732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8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箬淋公路东侧; 邮政编码: 317507;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箬横镇 | 住所: 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 邮政编码: 317507;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箬横镇 | 2013-06-2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箬淋公路东侧 邮政编码: 317507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箬横镇 | 住所: 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 邮政编码: 317507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箬横镇 | 2013-06-2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农机配件、微耕机制造、加工、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农机配件制造,销售。 | 2013-06-20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江永辉; 出资额: 400( + 3603.7037% ); 百分比: 100% | 姓名: 江永辉; 出资额: 10.8; 百分比: 100% | 2011-08-30 |
注册资本变更 | 400( + 3603.7037% ) | 10.8 | 2011-08-30 |
出资方式变更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江永辉 认缴出资额:10.8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400 出资时间:2011-08-30 出资方式:货币,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江永辉 认缴出资额:10.8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1-08-3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400 | 10.8 | 2011-08-3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江永辉;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江永辉; 出资额: 10.8; 百分比: 100% | 2011-08-30 |
注册号: ******** | 注册号: ********714 | 2010-06-03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714 | 2010-06-03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4 | 2010-06-0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农机配件制造,销售。行业代码: 3525 | 经营范围: 机械配件加工。行业代码: 3525 | 2006-02-10 |
温岭市团结机械配件厂的行政处罚
温环罚字【2016】第34号 | 市环保局 | 温 岭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字【2016】第34号 当事人:温岭市团结机械配件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江永辉,住所为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箬淋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751921732R。 2016年3月29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6年5月9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3年6月底开始在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箬淋公路东侧从事农机配件制造。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江永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分别系2016年4月20日和2016年3月29日由当事人的投资人江永辉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农机配件、微耕机制造、加工、销售,住所为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箬淋公路东侧,投资人为江永辉的事实。 证据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16年3月29日,本局环境监察大队箬横中队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从事的是农机配件制造,2016年3月29日检查时,加工场所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以及该加工场所的主要加工设备、加工原料和现场加工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9张。该证据系2016年3月29日,本局环境监察大队箬横中队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农机配件制造的主要加工设备、加工原料和加工场所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投资人江永辉于2016年3月29日到本局环境监察大队箬横中队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当事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3年6月底开始在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箬淋公路东侧从事农机配件制造,以及该加工场所的主要加工设备、加工原料、加工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2016年6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6月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听告字[2016]3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从事农机配件制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柒万肆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从事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2016-06-13 |
温岭市团结机械配件厂的专利证书
CN203504985U | 实用新型 | 2014-04-02 | 一种微耕机传动轴与旋耕轴的连接结构 | 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 | 江永辉 |
CN203504986U | 实用新型 | 2014-04-02 | 一种微耕机变速箱与传动轴的连接结构 | 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 | 江永辉 |
温岭市团结机械配件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团结机械配件厂执行裁定书 | 2016-09-06 | (2016)浙1081执恢13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