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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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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service@tzlbjh.com |
座机号码 | 0576-8723215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董秉福 | 66.67% | 人民币333.68万元 |
李爱贞 | 33.33% | 人民币166.82万元 |
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新章程 | - | 2021-12-24 |
出资日期备案 | 姓名: 李爱贞; 出资日期: ; 姓名: 董秉福; 出资日期: ; | 姓名: 李爱贞; 出资日期: ; 姓名: 董秉福; 出资日期: ; | 2021-12-24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爱贞; 出资额: 166.82; 百分比: 33.33%姓名: 董秉福; 出资额: 333.68; 百分比: 66.67% | 姓名: 李爱贞; 出资额: 33.5; 百分比: 33.33% 姓名: 董秉福; 出资额: 67; 百分比: 66.67% | 2016-07-01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11-1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1-11-13 至 2021-11-12 | 2016-07-01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5 | 100.5 | 2016-07-0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 | . | 2016-07-0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爱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董秉福;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李爱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董秉福;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07-01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11-1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1-11-13 至 2021-11-12 | 2016-07-0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5( + 398995% ) | 100.5 | 2016-07-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157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9 |
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董秉福 | 执行董事 |
董秉福 | 经理 |
李爱贞 | 监事 |
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玉环环罚字【2015】24号 | 县环保局 |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2015〕24号
当事人: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秉福 我局于2015年3月9日对玉环县玉城街道黄泥坎机电园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建设项目(含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015年3月9日,我局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厂房建设项目(含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各1页。该证据系你单位向我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你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事实; 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你单位向我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该证据系201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建有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相关生产设备,现场原料、产品情况; 四、现场取证照片6张共3页。该证据系201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证实了你单位建有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相关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产品情况; 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该证据系201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董秉福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证实了你单位厂房建设项目(含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六、《关于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建【2012】137号)环评审批相关材料,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厂房建设项目(含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经过环评审批但未经“三同时”验收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3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2015年5月13日,我局作出《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罚告字〔2015〕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15年5月14日将告知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环罚告字〔2015〕21号)、《玉环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厂房建设项目(含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生产; 2、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凭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至玉环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诚信环保建议书 致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罚。说明你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厂房建设项目(含年充装混配制冷剂1000吨生产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保护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 2015-05-22 |
台州绿宝精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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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22809 | 绿叶 | 化学原料 | 1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