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特蒙德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是集研究、生产于一体的科研型企业!主要产品有:齿轮刀具,车削刀具、铣销刀具、孔加工刀具、铣类数控刀柄,品种多规格全有较强的生产设计能力,近年来,企业不断加放投入,致力于发展数控刀具国产化,持续改进管理,追求完美质量。
公司本着“做人重品德”、“做事重品质”的理念,以高品质低价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多元化产品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相信我们共同的合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明天。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1059-3号
- 固定电话:
- 86-0576-8696971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汪玉米
- 经理手机:
- 1366682816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7527
- 传真号码:
- 86-0576-8696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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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892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汪玉米 | 70% | 人民币105.0万元 |
金红辉 | 30% | 人民币45.0万元 |
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号(*幢*楼西边) | 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号 | 2022-04-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4-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7-02-15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1059-3号; 邮政编码: 317527; 电话: ********; | 住所: 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 邮政编码: 317527; 电话: ********; | 2017-02-15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1-23 至 | 营业期限: 2007-1-23 至 2017-1-22 | 2016-08-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428B | 注册号:********5937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9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1-23 至 | 营业期限: 2007-1-23 至 2017-1-22 | 2016-08-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98560428 | 2016-08-09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 + 1400% ) | 10 | 2011-01-1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金红辉; 出资额: 45( + 1400% ); 百分比: 30% 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105( + 1400% ); 百分比: 70% | 姓名: 金红辉;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 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7; 百分比: 70% | 2011-01-12 |
实收资本变更 | 150( + 1400% ) | 10 | 2011-01-1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50 | 10 | 2011-01-12 |
实收资本变更 | 150 | 10 | 2011-01-12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金红辉; 出资额: 45; 百分比: 30%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105; 百分比: 70% | 姓名: 金红辉;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 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7; 百分比: 70% | 2011-01-12 |
注册号: ********59370 | 注册号: ********464 | 2008-11-06 |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64 | 2008-11-06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59370 | 注册号: ********464 | 2008-11-0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金红辉;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 [新增] 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7( - 30% ); 百分比: 70% | 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2008-11-03 |
企业类型变更 | 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08-11-0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 邮政编码: 317527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峤镇 | 住所: 温岭市温峤镇西大街 邮政编码: 317527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峤镇 | 2008-11-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金红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金红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08-11-0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 邮政编码: 317527;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峤镇 | 住所: 温岭市温峤镇西大街; 邮政编码: 317527;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峤镇 | 2008-11-0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金红辉;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7; 百分比: 70% | 姓名: 汪玉米;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2008-11-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金红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金红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汪玉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08-11-03 |
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汪玉米 | 执行董事 |
汪玉米 | 经理 |
金红辉 | 监事 |
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土资罚〔2015〕第106号 | 市国土局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土资罚〔2015〕第106号
当事人: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 案 由: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4年5月间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地方新建厂房,现已建成一间一层厂房及道地道路等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19㎡(其中厂房占地905㎡,计建筑面积905㎡,道地道路等其他设施占地214㎡),此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基本农田保护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汪xx身份x复印件和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9日由被调查人汪xx向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峤国土所工作人员提供的,证实当事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和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9日由被调查人在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峤所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所制作,并经被调查人确认,证实了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峤镇上街村地方非法占用1119㎡土地建造厂房及道地道路等其他设施的事实。 证据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9日温峤国土所调查人员到违法现场勘测后制作,并经被调查人确认,证实了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119㎡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二张,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9日由温峤国土所调查人员在你公司占地现场检查时拍摄,并经被调查人确认,证实了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地方违法占地的事实。 证据五,你公司所占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分析表一份,该证据系2014年12月29日温峤国土所出具,证实了你公司所建厂房及道地道路等其他设施不符合温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造一间一层厂房及道地道路等其他设施,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在温峤镇上街村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1119㎡; 2、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温峤镇上街村非法占用的1119㎡土地上新建的一间一层厂房及道地和道路等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279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纳(收款人:温岭市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号:*840502。执收单位编号:5202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26日 | 2015-03-26 |
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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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温峤分公司 | 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工量刃具交易中心内) | 2010-06-09 00:00:00.000 |
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特蒙德工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8-20 | (2015)台温行审字第4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