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

经营部简介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我经营部主要提供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收购。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经营部地址:
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
固定电话:
022-69592305 未核实,仅供参考
老板:
邱得银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736188575@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015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6508
电子邮箱530414781@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子邮箱530414781@qq、com
座机号码022-69592305
电子邮箱736188575@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手机号码138****838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
简称:旺农农资
主要经营产品:化肥、农药、薄膜;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农副产品收购(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项转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经营范围: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营业执照号码:120221000015657
发证机关: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2-06-14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03年11月19日
职员人数:3人
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农业机械批发
所属城市:天津企业网
类型:经营部
顺企编码:18695815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供销合作社100%人民币3万元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邮政编码3015023015002012-06-14
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2-04-01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7-03-31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03-11-01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3-11-012012-06-14
属地监管工商所丰台工商所芦台市场所2012-06-14
许可信息有效期截止日期:2015-05-10;有效期起始日期:2012-05-11;有效期截止日期:2014-06-13;有效期起始日期:2005-06-14;2012-06-14
实际经营场所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2012-06-14
住所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2012-06-14
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2-04-01;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7-03-31;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03-11-01;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3-11-01;2012-06-14
行业代码其他未列明的零售化肥批发2012-03-15
许可信息有效期截止日期:2014-06-13;有效期截止日期:2011-06-13;2012-03-15
经营范围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 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2011年6月13日)、薄膜、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2012-03-15
许可经营项目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零售。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2011年6月13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2012-03-15
一般经营项目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 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化肥、薄膜、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2012-03-15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的行政处罚

津工商宁队处字〔2015〕4号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金额1万元;没收金额0万元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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