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我经营部主要提供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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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 |
简称: | 旺农农资 |
主要经营产品: | 化肥、农药、薄膜;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农副产品收购(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项转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经营范围: | 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营业执照号码: | 120221000015657 |
发证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2-06-14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3年11月19日 |
职员人数: | 3人 |
注册资本: | 3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农业机械批发 |
所属城市: | 天津企业网 |
类型: | 经营部 |
顺企编码: | 18695815 |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供销合作社 | 100% | 人民币3万元 |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邮政编码 | 301502 | 301500 | 2012-06-14 |
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 | 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2-04-01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7-03-31 | 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03-11-01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3-11-01 | 2012-06-14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丰台工商所 | 芦台市场所 | 2012-06-14 |
许可信息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5-05-10;有效期起始日期:2012-05-11;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4-06-13;有效期起始日期:2005-06-14; | 2012-06-14 |
实际经营场所 | 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 | 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 | 2012-06-14 |
住所 | 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 | 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 | 2012-06-14 |
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 | 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丰李公路南侧;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2-04-01;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7-03-31; | 住所(经营场所):宁河县津榆公路芦台大桥东侧;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03-11-01;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3-11-01; | 2012-06-14 |
行业代码 | 其他未列明的零售 | 化肥批发 | 2012-03-15 |
许可信息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4-06-13;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1-06-13; | 2012-03-15 |
经营范围 | 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 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2011年6月13日)、薄膜、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 2012-03-15 |
许可经营项目 | 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零售。 | 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2011年6月13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 2012-03-15 |
一般经营项目 | 化肥、农业生产用六类1项毒害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无存储、租赁仓储行为)、 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 | 化肥、薄膜、包装种子、农机具及配件零售;农副产品(粮食、棉花除外)收购。 | 2012-03-15 |
天津市宁河县旺农农资经营部的行政处罚
津工商宁队处字〔2015〕4号 | 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罚款金额1万元;没收金额0万元 | 2015-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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