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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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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鲍克喜 | 25% | 人民币45万元 |
林友贝 | 25% | 人民币45万元 |
林长政 | 25% | 人民币45万元 |
高友昆 | 24% | 人民币43.2万元 |
钟显灵 | 1% | 人民币1.8万元 |
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鲍克喜; : ; 职位: 负责人; [新增] | 姓名: 钟显灵; : ; 职位: 负责人; [退出] | 2020-05-26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鲍克喜;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鲍克喜;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汤晓斌;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汤晓斌;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0-05-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鲍克喜 | 钟显灵 | 2020-05-2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生资路号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号 | 2020-05-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钟显灵 | 汤晓斌 | 2020-05-13 |
名称变更 | 龙港市方岩娱乐城 | 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 | 2020-05-13 |
经营场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生资路62号 | 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62号 | 2020-05-1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林友贝; ; ; [新增] 姓名: 林长政; ; ; [新增] 姓名: 鲍克喜; ; ; 姓名: 高友昆; 出资额: .万; ; 姓名: 钟显灵; 出资额: .万; ; [新增] | 姓名: 鲍克喜; ; ; 姓名: 汤晓斌; ; ; [退出] 姓名: 高友昆; ; ; | 2020-05-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汤晓斌 | 鲍克喜 | 2018-11-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汤晓斌; : ; 职位: 负责人 [新增] | 姓名: 鲍克喜; : ; 职位: 负责人 [退出] | 2018-11-27 |
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鲍克喜 | 负责人 |
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的行政处罚
苍环罚字[2016]105号 | 县环保局 | 根据信访举报,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对当事人项目未经环保审批、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苍南县环境监察大队龙港中队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实,2012年,当事人建设酒吧、KTV服务项目,占地面积500平方米,设有一楼迪吧、二楼与三楼KTV包厢21间等。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于当年投入使用至今。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项目规模、未重新审批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事实。 2、现场检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项目位置、经营场所分布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人员的询问调查,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基本情况,未重新环保审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和委托章圣哨办理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宜的事实。 5、现场照片3份,证明该项目位置、酒吧及大厅等情况。 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7、污染举报、来信来访处理单1份,证明该案案源。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16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6]105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使用;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当事人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直到该项目经环保审评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限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凭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帐户缴纳(开户银行:苍南农商银行(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帐号:*6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0日 | 2016-10-10 | ||
苍文罚字〔2016〕第4号 | 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文罚字〔2016〕第4号 当 事 人: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 法定代表人:鲍克喜 住 所: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6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7000012675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苍娱字04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备案号:苍文演备004号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5日对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12月14日21时40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62号的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第一层为酒吧,第二、三层为KTV。酒吧内正播放音乐,现场有几十位顾客在喝酒消费,酒吧内部设置的T型舞台上有1名女演员在进行唱歌表演,据该场所经理章**介绍说该场所聘请演员举办演出活动,场所支付演出报酬给聘请的演员。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提供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该场所经理章**表示此次举办演出活动未上报审批,故不能提供本场演出的批准文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场所停止演出活动,并对现场查获“节目单(12月14日)”1份和调音台、混音器、打碟机等4台设备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进行拍照和录像予以固定证据。经调查,该场所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和为文艺演出提供场所服务,属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该场所为提高人气、刺激消费,通过聘请演员并支付其演出报酬,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举办营业性演出,鉴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本身没有门票收入,也没有跟举办营业性演出直接相关的其他收入,故不计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该场所于2015年12月14日21时40分被查时存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 2、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14日在该场所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刻录有现场录像数字文件及其校验值的光盘1张,证明该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鲍克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事实的承认; 5、“12月14日节目单”复印件1张、应聘演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彭**身份证复印件1份、领款凭证复印件1份、“东方之夜酒吧收银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为举办营业性演出,通过聘请演员并支付其演出报酬;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其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为文艺演出提供场所服务。 本机关于2016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文罚告字〔2016〕第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不具有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营业性演出类第4条关于“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的标准,依法责令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停止演出,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苍南县支行(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6-00042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月28日 | 2016-01-28 | ||
苍统罚字〔2015〕32号 | 县统计局 | 你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本局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 现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15-09-02 | ||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4〕0001号 | 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62号的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单位名称: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地址: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62号,法定代表人:鲍克喜)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苍南县龙港方岩娱乐城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4年1月8日。 | 2014-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