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瓯北镇五星工业区 -
- 固定电话:
- (0577)67321787
- 经理:
- 金旭康
- 邮政编码:
- 32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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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源电镀材料
- 主要经营产品:
- 电镀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剧毒品)生产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电镀加工(在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电镀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24000025142
- 发证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5-03-16
- 经营期限:
- 2020-11-08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2年03月20日
- 职员人数:
- 15人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厂 » 永嘉县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瓯北镇
- 顺企编码:
- 13202760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旭康 | 90% | 人民币180万元 |
黄正快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11-08 | 2020-06-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391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19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391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1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在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 2013-03-2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5月12日止)。 | 2012-06-0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5月12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1年3月11日止)。 | 2011-05-2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11-9 至 2020-11-8 | 营业期限: 2000-11-9 至 2010-11-8 | 2010-03-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电镀加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0年3月10日止);一般经营项目:电镀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 | 2010-03-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1年3月11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0-03-2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11-9 至 2020-11-8 | 营业期限: 2000-11-9 至 2010-11-8 | 2010-03-23 |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金旭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黄正快 | 监事 |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永安监管罚第23号 | 县安监局 |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安监管罚〔2015〕第23号 经查明,当事人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除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2月3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2、2015年1月8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情况意见书1份。 3、2015年1月29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主要法定代表人金旭康进行询问,制作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金旭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5年3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你单位办公室人员曾小花签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的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关于对该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罚款由本局办公室开出缴款书再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 2015-03-18 |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金旭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2014-04-07 | (2012)金武催字第31号 |
张瑞峰与李慧敏、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 2014-03-03 | (2013)台温民初字第1559号 |
永嘉县中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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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东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林晓忠 | 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区 | 5.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