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乐清市虹桥镇幸福西路模具中心,于1998年01月13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虞建龙带领下,长途货物快运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货物运输,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虹桥镇幸福西路模具中心 -
- 固定电话:
- (0577)2368283
- 经理:
- 姚修奶
- 邮政编码:
- 325608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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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5612387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虞建龙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陈耀希 | 40% | 人民币40.0万元 |
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乐清市盐盆街道杨岙村 | 乐清市虹桥镇幸福西路模具中心 | 2018-03-30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虞建龙;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虞建龙;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虞建龙;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爱莲;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3-30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3-30 |
管辖单位变更 | 开发区市场监管所 | 虹桥市场监管分局 | 2018-03-30 |
章程备案 | - | - | 2018-03-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2632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3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2632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3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8-1-1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1998-1-13 至 2014-3-23 | 2014-06-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3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26日) | 2014-06-18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8-1-1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1998-1-13 至 2014-3-23 | 2014-06-18 |
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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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建龙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耀希 | 监事 |
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乐运罚决字[2015] 第3303825115101699号 |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路面巡查查获 2015年12月15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虹桥镇幸福东路350号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执法人员林海、周寿豹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证号:林海 3303114023;周寿豹 3303114045),当事人虞建龙出示道路经营许可证壹本,经查该快运公司原经营地址虹桥镇幸福西路模具中心内,现经营地址为虹桥镇幸福东路350号,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保存清单1份,其它书证1份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乐清市长途货物快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鉴于行政相对人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给予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 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