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藤桥镇寺前 -
- 固定电话:
- 86-0577-864717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周建胜
- 邮政编码:
- 325000
- 传真号码:
- 86-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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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198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鹿鹏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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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增 | 60% | 人民币30万元 |
周建胜 | 20% | 人民币10万元 |
陈芦萍 | 20% | 人民币10万元 |
温州市鹿鹏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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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1-04-27 | 2021-08-0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0774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0774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2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芦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周建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陈芦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7219;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华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1217;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1-11-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芦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建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陈芦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华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1-11-0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芦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建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陈芦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7219;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华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1217;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1-11-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建胜 | 周华增 | 2011-11-09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鹿城藤桥所第1责任区; 乡镇街道: 藤桥;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 | 管理片号: 鹿城藤桥所第3责任区; 乡镇街道: 藤桥;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 | 2011-06-22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04-28 至 2021-04-27 | 营业期限: 2001-04-28 至 2011-04-27 | 2011-06-22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04-28 至 2021-04-27 | 营业期限: 2001-04-28 至 2011-04-27 | 2011-06-22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鹿城藤桥所第1责任区; 乡镇街道: 藤桥;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 | 管理片号: 鹿城藤桥所第3责任区; 乡镇街道: 藤桥;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 | 2011-06-22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87 | 2008-06-16 |
温州市鹿鹏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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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芦萍 | 监事 |
温州市鹿鹏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6〕24号 | 区质监局 | 当事人:温州市鹿鹏鞋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胜 2016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州市藤桥镇寺前的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使用壹台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公司予以整改。2016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尚未对该台简易升降机进行整改,并仍然使用,随后执法人员当场查封该台简易升降机。 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该台简易升降机是你公司于2010年3月委托他人安装,在2010年5月份至2016年5月初期间,你公司一直有使用该台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取证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被本局查封。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取证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对该台简易升降机进行整改,被本局查封。 证据(三):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周建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 证据(五): 证据(六): 本局认为,你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追究你公司行政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现已经开始对该台设备进行整改。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该台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 2、处以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6-09-13 |
温州市鹿鹏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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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7000 | 奥帝红飞狼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已注册 | 2005-08-01 | |
4795712 | 图形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已注册 | 2005-07-25 | |
4795713 | 泰特斯帝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已注册 | 2005-07-25 | |
1113148 | 鹿鹏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续展完成 | 1996-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