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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旭杨 | 100% | 人民币500万元 |
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30-01-25 | 营业期限至: 2020-01-25 | 2020-05-28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6-07-0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金旭杨; 出资额: ; | 姓名: 周小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金旭杨;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07-0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金旭杨;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周小芳; 出资额: 151; 百分比: 30.2% 姓名: 金旭杨; 出资额: 349; 百分比: 69.8% | 2016-07-0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908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908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7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在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9月14日止) | 2012-10-19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鹿城仰义所沿江责任区; 乡镇街道: 仰义乡;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 | 管理片号: 鹿城仰义所沿江责任区; 乡镇街道: 仰义乡;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 | 2012-06-0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周小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金旭杨;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金泉泉;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小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金旭杨; 出资额: ; | 2012-06-06 |
组成形式 | 管理片号: 鹿城仰义所沿江责任区; 乡镇街道: 仰义乡;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 | 管理片号: 鹿城仰义所沿江责任区; 乡镇街道: 仰义乡;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3303000581 | 2012-06-06 |
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金旭杨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周小芳 | 监事 |
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安监管罚〔2015〕 19 号 | 区安监局 | 当事人基本情况: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建筑主体为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呈L型。南侧1-5层现为电镀车间,且在第一层设有剧毒品仓库、酸类仓库、易制毒仓库,北侧一层为会议室、财务室、总经理办公室,2层为厨房、餐厅,三至五层为员工宿舍,设有房间68间,住有员工90余人。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存在将员工宿舍与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设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自2007年至今,将员工宿舍与使用氰化钠、硫酸、盐酸、电镀精油等危险化学品的电镀生产车间,剧毒品仓库、酸类仓库、易制毒仓库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拍摄现场执法照片15张。 2、201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201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金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1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卢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印件1份。 5、2015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鹿城区兴业电镀有限公司喷砂工朱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5年7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安监管罚告〔2015〕19号)。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将员工宿舍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笔录,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整改,立即拆除了员工宿舍,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温州市工行黎明支行(地址:车站大道神力大厦),账号*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 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 2015-08-03 |
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金旭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5-19 | (2016)浙0302执2035号之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金旭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0-08 | (2014)温鹿商初字第3165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融昊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8-04 | (2015)温鹿商初字第458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金旭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9-22 | (2015)温鹿商初字第1232号 |
杨勇军与金旭杨、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7-26 | (2016)赣0622执保106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融昊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4-18 | (2015)温鹿执民字第4534号 |
(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融昊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4-18 | (2015)温鹿执民字第4535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奔达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博泰 | 2014-11-06 | (2014)温鹿商初字第110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奔达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博泰 | 2014-11-06 | (2014)温鹿商初字第1099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融昊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兴业电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8-04 | (2015)温鹿商初字第4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