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生产的文具用品主要有:免削铅笔、圆珠笔、活动铅笔、中性笔、水性笔、水彩笔及其他相关文教用品。我们非常注重产品的质量,所用原材料均经过精挑细选,来自国内或国外的原料供应商。我们同时也十分注重对款式的开发和更新;有一支强大的模具开发队伍,保证能及时推出各种新款产品来满足市场的新需求。良好的产品质量及灵活机动的经营方式保证我们能在市场竞争中占领先机, 完善的售后服务更赢得了广大客户对我司产品的信任和亲睐。我公司从事文具制造近十几年, 现已成为中国大陆地区较大的免削铅笔制造商和出口商。
我们欢迎各界朋友前来我司参观和洽谈,并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埭头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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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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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8638658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秀芹 | 50% | 人民币15万元 |
应荷洁 | 50% | 人民币15万元 |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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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夏武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应荷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应荷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黄秀芹;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20-02-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夏武敏 | 黄秀芹 | 2020-02-2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电大路号一楼办公室 | 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埭头路号 | 2018-02-02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02-02 |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28-03-04 | 营业期限至: 2018-03-04 | 2018-01-2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447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447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7 |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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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芹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应荷洁 | 监事 |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龙环罚字[2015]33号 | 区环保局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龙环罚字[2015]33号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月4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于2008年3月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龙湾区状元街道埭头路10号建成自动铅笔生产加工项目并同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10台、装搭机20台,厂房面积700平方,职工18人,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注塑废气产生,所需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自动铅笔生产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以及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33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33号)、《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柒仟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罚没金在龙湾农行各分理处缴纳,缴纳换取收据后,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龙湾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执法单位编码:4801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 2015-03-06 |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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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0387 | ZC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10-06-03 | |
8360357 | 正超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10-06-03 |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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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计衙路41号(注册地址) | 2018-01-25 00:00:00.000 |
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正超制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11-30 | (2015)温龙行审字第5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