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创建于一九九五年,公司地处礼品之都-平阳104国道线旁,水陆空交通十分便利。我公司专业从事胶带生产、销售、出口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公司引进国外流水线及其检测设备,应用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专业制造胶粘剂、胶粘带等产品。公司系集制胶、涂布、印刷、分切一条龙的生产企业。主要销售的“鑫泰牌”各类胶粘带系列产品、压敏胶、 PVC 薄膜、 BOPP 薄膜、胶粘带整厂设备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制衣、皮革、食品、五金、电气、电子等行业。
圣泰公司坚持以"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良好信誉、真诚合作"为宗旨, ,产品经质量监督单位检测,各种指标均达国家标准。产品销往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了成熟的销售网络。质优、价廉、服务到位的经营理念将为您提供优厚的服务,竭诚欢迎您来电咨询和洽谈合作。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虞爱玲 | 100% | 人民币1200万元 |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86X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1-04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86X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1-0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邦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邦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虞灵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虞灵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虞上胜;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5-03-19 |
姓名: 陈邦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邦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虞灵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虞灵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虞上胜;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5-03-19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虞爱玲; 出资额: 12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虞爱玲; 出资额: 576; 百分比: 48% 姓名: 虞上胜; 出资额: 624; 百分比: 52% | 2015-03-1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9-7-27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1999-7-27 至 2018-7-26 | 2015-03-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邦弟 | 虞上胜 | 2015-03-1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邦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陈邦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虞灵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虞灵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虞上胜;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5-03-1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虞爱玲; 出资额: ; | 姓名: 虞爱玲; 出资额: ; 姓名: 虞上胜; 出资额: ; [退出] | 2015-03-19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5-03-19 |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邦弟 | 执行董事 |
陈邦弟 | 经理 |
虞灵光 | 监事 |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139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139号
当事人: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弟,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19504,组织机构代码71616086-X,住所平阳县万全镇工业区。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5月13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的浙江平阳县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1年7月3日由本局以“平环开〔2001〕14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2004年3月22日由本局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2015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建成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建成后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粘胶带加工项目生产、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正在生产,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排放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生产,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CJ2012A0226)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 6、《浙江平阳县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平环开〔2001〕1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粘胶带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1年7月3日已经本局审查批复。 7、《浙江平阳县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扩建年产量3500吨封箱胶带和新建年产量1000吨保护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评批复情况。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量3500吨封箱胶带和新建年产量1000吨保护膜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04年3月22日通过本局竣工验收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39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6月8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企业经营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39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5〕87号)为证。 2015年6月16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而且积极进行整改,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楼信用社宋桥分社(万全镇宋桥伍洋路)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7日 | 2015-06-17 | ||
平环罚字〔2016〕164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164号
当事人: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弟,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19504,组织机构代码71616086-X,住所平阳县万全镇工业区。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6年6月21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的浙江平阳县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1年7月3日由本局以“平环开〔2001〕14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2004年3月22日由本局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2016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增胶粘带及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建成后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胶粘带项目生产、新增的胶粘带及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正在生产,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排放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新增的胶粘带及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生产,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浙江平阳县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平环开〔2001〕1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胶粘带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1年7月3日已经本局审查批复。 6、《浙江平阳县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扩建年产量3500吨封箱胶带和新建年产量1000吨保护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评情况。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量3500吨封箱胶带和新建年产量1000吨保护膜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04年3月22日通过本局竣工验收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164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6年7月26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当事人生产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164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6〕70号)为证。 2016年7月29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增的胶粘带及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新增的胶粘带及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新增的胶粘带及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新增的胶粘带及4吨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农商行万全支行宋桥分理处(万全镇宋桥伍洋路)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日 | 2016-08-03 |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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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90887 | 鑫泰 | 办公品 | 16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1-06-11 |
![]() | 1790887 | 鑫泰 | 办公品 | 16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1-06-11 |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18 | (2016)浙0327民初2842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04 | (2016)浙0304民初1286号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1-27 | (2016)浙0326行审58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虞上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21 |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7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1-06 | (2016)浙0327民初10765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9-28 | (2016)浙0327民初2837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4-18 | (2016)浙0304民初756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2017-03-22 | (2016)浙0326执3284号之一 |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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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 2005-09-22 00:00:00.000 | |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昆阳分公司 | 平阳县昆阳镇站前路B幢第10间 | 2003-04-18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