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兴老村 -
- 固定电话:
- (0577)88872508
- 经理:
- 陈建平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8585911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 简称:
- 瑞高轻工机械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石化工业用泵机械设备、塑料粒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挂件、洁具卫浴的制造、加工、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301685576706E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301
- 组织机构代码:
- 68557670-6
- 核准日期:
- 2015-12-23
- 经营期限:
- 2019-03-01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9年03月02日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机械设备 » 龙湾区机械设备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龙湾区 » 龙湾区永兴
- 顺企编码:
- 13261130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曹其进 | 40% | 人民币400万元 |
曹高忠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曹高勇 | 30% | 人民币300.0万元 |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多证合一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9-03-05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9-03-01 | 2019-03-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706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3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石化工业用泵机械设备、塑料粒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挂件、洁具卫浴的制造、加工、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石化工业用泵机械设备、塑料粒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挂件、洁具卫浴制造、销售。 | 2015-12-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106号;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天河街道 | 住所: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106号;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天河街道 | 2015-12-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706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天河街道 | 住所: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天河街道 | 2015-12-2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曹高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增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李增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曹高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曹其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曹其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10-10 |
姓名: 曹高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增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李增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曹高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曹其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曹其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10-10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曹高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增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李增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 姓名: 曹高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曹其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曹其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4-10-10 |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曹高忠 | 监事 |
李增三 | 执行董事 |
李增三 | 经理 |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开环罚字〔2016〕91号 | 区市政环保局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字〔2016〕91号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301685576706E(1/1) 投资人姓名:李增三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106号 2016年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106号的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铝件铝氧化加工,主要设备有2条全自动铝氧化生产线、2条半自动铝氧化生产线等,主要污染物有废水、硫酸雾和废水处理污泥。该生产项目已经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取水样6瓶送检,监测结果超出行业标准,涉嫌超标排放污水。本机关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取水样6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取水样6瓶送检,监测结果超出行业标准的事实; 4、用水查询清单、应缴废水排污费核定单1份,证明你(单位)年应缴排污费为19698元人民币。 5、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2016-管-195)1份,证明你(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磷为10.3mg/L,总铬1.75mg/L的事实。 6、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托人基本情况。 7、当事人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资料,证明当事人环保守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6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开环改字[2016]1018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8月30日重新采取水样,经监测结果为合格,不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可以对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鉴于你单位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且复查时水样监测已合格,本机关决定不对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市政环保局(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117室)开具缴款书并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 2016-10-19 | ||
温开安监罚字[2015]17号 | 区安监局 | 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我委接受温州市市长专线举报,反映经开区滨海园区白榆路106号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当日,我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等5处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并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15年6月25日,经开区安监局执法监察处拟同意立案,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日局领导批准同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温开监管立安字〔2015〕14号),指定由万小茅(执法证号:03126113060002)、赵川(执法证号:03126112110001)2位人员负责经办。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6月1日所做现场检查记录1份; 2、2015年6月1日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3、法定代表人李增三2015年7月8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15年7月13日补充询问笔录1份1页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安全管理员郑杰2015年7月2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15年7月13日补充询问笔录1份1页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并由法定代表人李增三签字确认; 6、2015年6月16日申请延期报告1份; 7、2015年6月1日温州市市长专线受理中心交办单1份; 8、2015年6月1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登记表1份; 2015年7月23日经批准同意,我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法定代表人李增三签收。同时,我委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委认为,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规定。 我委决定给予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219室)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滨海园区6路224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温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龙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2015-08-03 | ||
温开安监罚字[2015]18号 | 区安监局 | 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我委接受温州市市长专线举报,反映经开区滨海园区白榆路106号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当日,我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5处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并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15年7月9日,我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复查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涉嫌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为。2015年7月10日,经开区安监局执法监察处拟同意立案,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日局领导批准同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温开监管立安字〔2015〕15号),指定由万小茅(执法证号:03126113060002)、赵川(执法证号:03126112110001)2位人员负责经办。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9日整改期限内,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6月1日所做现场检查记录1份; 2、2015年6月1日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3、2015年7月9日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 4、法定代表人李增三2015年7月8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15年7月13日补充询问笔录1份1页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安全管理员郑杰2015年7月2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15年7月13日补充询问笔录1份1页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并由法定代表人李增三签字确认; 7、2015年6月16日申请延期报告1份; 8、2015年6月1日温州市市长专线受理中心交办单1份; 9、2015年6月1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登记表1份; 2015年7月23日经批准同意,我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法定代表人李增三签收。同时,我委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委认为,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规定。 我委决定给予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219室) 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滨海园区6路224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温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龙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2015-08-03 | ||
开公(消)行罚决字〔2015〕0035号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106号的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用砖墙将办公楼疏散通道封堵,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滨海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2015年9月1日。 | 2015-09-01 |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3511847A | 瑞高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3-11-08 |
![]() | 13511847 | 瑞高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无效 | 2013-11-08 |
![]() | 13511847A | 瑞高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3-11-08 |
![]() | 13511847 | 瑞高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无效 | 2013-11-08 |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肖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4-09-29 | (2014)太刑初字第0409号 |
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9-26 | (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