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新村路8B幢007号,于2009年03月02日在温州成立。在徐勤劳带领下,浙鲁盐业进出口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6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销售工业盐、生活日用品、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盐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新村路8B幢007号 -
固定电话:
(0577)
经理:
程爱平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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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6066926
手机号码13357065676
座机号码0577-8631101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简称:
浙鲁盐业进出口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销售工业盐(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活日用品、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盐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
36397920090302
发证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9年03月02日
所属行业:
进出口代理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
13258533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勤劳40%人民币4.0万元
钱文光30%人民币3.0万元
周兆新30%人民币3.0万元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543U注册号:46955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5-04
组成形式管理片号: 鹿城大南所隔岸垟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门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3303022014管理片号: 4112; 乡镇街道: 五马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33030246502015-02-04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管理片号: 鹿城大南所隔岸垟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门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管理片号: 4112; 乡镇街道: 五马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2015-02-04
管理片号: 鹿城大南所隔岸垟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门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管理片号: 4112; 乡镇街道: 五马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2015-02-04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工业盐(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活日用品、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盐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工业盐(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活日用品、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5-02-04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管理片号: 鹿城大南所隔岸垟责任区; 乡镇街道: 南门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管理片号: 4112; 乡镇街道: 五马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2015-02-04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隔岸垟新村14幢202室;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南门街道住所: 温州市杏花路8号楼A003号;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心街道2014-02-08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隔岸垟新村幢室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南门街道住所: 温州市杏花路号楼A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心街道2014-02-08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杏花路8号楼A003号;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心街道住所: 温州市新村路8B幢007号;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心街道2012-09-24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杏花路号楼A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心街道住所: 温州市新村路B幢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心街道2012-09-24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徐勤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钱文光监事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盐罚字[2015]1号县供销社(县盐务局)

平阳县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盐罚字[2015]1号

 

被处罚人:温州XXXXXXX公司;

住  所:温州市XXX新村XXX幢XXX室;

法人代表: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15年,6月4日,我局盐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平阳县鳌江镇胜利码头对一停靠在码头的浙平渔运XXX船承载的货物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船上承运有外包装印有“腌制用盐”、“产地:山东莱州”、“经销:温州XXXXXX有限公司”、“腌制加工专用”等字样,规格为净重50KG±0.5KG的食盐10吨。在检查现场被检查人XXX(为被处罚人平阳分公司负责人)不能提供购销发票和食盐准运证,涉嫌违法购销、运输食盐。我局于2015年6月4日立案。

现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处罚人未经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从山东省昌邑市利渔盐化有限公司购入外包装印有“腌制用盐”、 “产地:山东莱州”、“经销:温州XXXXXX有限公司” 、“腌制加工专用”等字样,规格为净重50KG±0.5KG的食盐10吨,并准备以8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南麂XXX用于腌制带鱼和虾皮加工。2015年6月4日,我局对该批食盐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6月10日,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5-063-1),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DB33/T342-2005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腌制盐。2015年6月5日我局向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温州市盐务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被处罚人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情况,6月8日市盐务局复函确认未向被处罚人核发过食盐准运证,6月9日省盐务局复函确认未向被处罚人核发过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这批食盐是由被处罚人购入准备由其平阳分公司销售到南麂XXX用于虾皮加工,产地在山东莱州;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平阳县盐业公司商品验收单,证明被处罚人购销、运输食盐10吨的事实;

3.浙江省盐产品抽样送检单、委托单,证明抽样送检的情况;

4、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5-063-1),证明被处罚人购销、运输的食盐符合DB33/T342-2005标准的事实;

5、XX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批食盐是由被处罚人在购销、运输的;

6、XX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批食盐装载在浙平渔运XXX船上,准备运输到南麂XXX用于虾皮加工,并且没有准运证;

7、XX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批食盐的用途是用于腌制带鱼和虾皮加工;

8、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和温州市盐务管理局的复函,证明未向被处罚人核发食盐准运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

9、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3894627)复印件、昌邑市利渔盐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号37078622800XXXX),证明被处罚人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而是从山东购进该批食盐运输到浙江平阳;

10、温州XX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200004XXXX)复印件、食盐零售业务备案确认书(温盐政[2015]1号)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只具有小包装食盐零售资格;

11、温州XXXXX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5XXXX)复印件和登记基本资料,证明温州XXXX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为被处罚人的分公司。

2015年6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书面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具有食盐零售资格,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被处罚人未经盐业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省外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入10吨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被处罚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违法购入的食盐销售给加工户作为生产资料用于带鱼、虾皮腌制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调拨到省外的食盐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调拨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被处罚人未取得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被处罚人是第一次违法购销、运输食盐,销售的食盐尚未使用,故本局在法定的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销、运输的食盐10吨;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帐号:XXXXXX,地址:平阳县鳌江镇)。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盐务管理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2015-07-03
平盐罚字[2015]2号县供销社(县盐务局)

平阳县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盐罚字[2015]2号

 

被处罚人:温州XXXX有限公司;

住  所:温州市XXX新村XX幢XXX室;

法人代表: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15年,6月4日,我局盐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平阳县鳌江镇胜利码头对一停靠在码头的浙平渔运XXXXX船承载的货物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船上承运有外包装印有“腌制用盐”、“产地:山东莱州”、“经销:温州XXXXXXXXX公司”、“腌制加工专用”等字样,规格为净重50KG±0.5KG的食盐10吨。在检查现场被检查人XXX(为被处罚人温州XXXXXX平阳分公司负责人)不能提供食盐批发许可证、购销发票和食盐准运证,涉嫌违法购销、运输食盐。我局于2015年6月4日立案,2015年7月3日,作出平盐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1月9日,平政复决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实事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处罚决定。

根据平政复决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现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处罚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将外包装印有“腌制用盐”、 “产地:山东莱州”、“经销:温州XXXXXX有限公司” 、“腌制加工专用”等字样,规格为净重50KG±0.5KG的食盐10吨以8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南麂XXX用于腌制带鱼和虾皮加工。2015年6月4日,我局对该批食盐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6月10日,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5-063-1),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DB33/T342-2005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腌制盐。2015年6月5日我局向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被处罚人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情况,6月9日省盐务局复函确认未向被处罚人核发过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这批食盐是由被处罚人的平阳分公司销售到南麂XXX用于虾皮加工;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平阳县盐业公司商品验收单,证明被处罚人购销、运输食盐10吨的事实;

3.浙江省盐产品抽样送检单、委托单,证明抽样送检的情况;

4、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5-063-1),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食盐符合DB33/T342-2005标准的事实;

5、XX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批食盐是由被处罚人在经营的;

6、XX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批食盐装载在浙平渔运XXXXX船上,准备运输到南麂XXX用于虾皮加工;

7、XXX的2次询问笔录,证明该批食盐的用途是用于腌制带鱼和虾皮加工,并将加工好的产品在灵溪市场上销售;

8、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的复函,证明未向被处罚人核发食盐准运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

9、温州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20000XXXX)复印件、食盐零售业务备案确认书(温盐政[2015]1号)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只具有小包装食盐零售资格;

10、温州XXXXXX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XXXXX)复印件和登记基本资料,证明温州XXXXX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为被处罚人的分公司。

2015年11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书面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被处罚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违法购入的食盐销售给加工户作为生产资料用于带鱼、虾皮腌制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鉴于被处罚人是第一次违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且销售的食盐尚未使用,故本局在法定的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10吨;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XX银行缴纳罚款(帐号:XXXXXX,地址:平阳县鳌江镇)。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盐务管理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2015-12-07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赵丽芬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17-01-05 (2016)浙0382民特75号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管理(盐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2013-07-05 (2013)温乐行赔初字第3号
陈凑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1-10 (2017)浙0382刑初33号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3-07-05 (2013)温乐行初字第7号
吴光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07-05 (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420号
邓明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07-07 (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412号
连正彩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13-07-08 (2013)温乐民特字第10号
向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07-10 (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421号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2-02 (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163号
乐清市盐务管理局与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4-04-11 (2014)温乐执非字第117号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云天大厦Z幢420室2015-03-04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平阳县鳌江镇水深路1-35号2010-11-26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玉环经营部玉环市楚门科技工业园区(胡新段)2014-02-27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市迪荡湖路68号706-22015-03-05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市车站路12号六层大楼第三层3252015-03-11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方家桥村东三路501号二楼2015-02-28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35号商店一间2015-03-10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萧山区北干街道心意广场7幢219室2015-03-06 00:00:00.000
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岭经营部温岭市松门镇松南交陈路192-11号2015-03-23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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