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上望六小学北首)
- 固定电话:
- 0577-6551115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缪朝红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缪朝红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安阳幸福双凤食品加工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缪朝红 | 100% | 人民币5万元 |
瑞安市安阳幸福双凤食品加工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L25458598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L25458598 | 2016-11-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8598D | 注册号:********5778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4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生产(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蔬菜制品(酱腌菜)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2日);其他水产加工品(生食水产品)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20日) | 2013-09-11 |
瑞安市安阳幸福双凤食品加工厂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249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249号
瑞安市安阳幸福双凤食品工厂: 投资人:缪朝红 联系电话:***********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家庭住址:********************** 瑞安市安阳幸福双凤食品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厂于2013年9月擅自建设海蜇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350平方米,员工3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真空包装机2台,海蜇清洗槽4只,主要污染物为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厂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N轻工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海蜇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海蜇加工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4张,证明海蜇加工现场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24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收到后,你厂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11月12日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减免罚款。理由为:“现在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了生产并清理了生产设备。”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249号)、《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陈述申辩笔录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海蜇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关于减免罚款的要求,我局莘塍环保所执法人员到你加工厂现场核查,发现你加工厂并未停止生产,经集体审议,我局不予采纳你厂的申辩理由,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6日 | 2015-11-26 |
瑞安市安阳幸福双凤食品加工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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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8571 | 海潮鸿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2-11-26 | |
8043550 | 福陆凤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0-02-02 | |
11798571 | 海潮鸿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2-11-26 | |
8043550 | 福陆凤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0-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