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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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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08868985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志浩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前进 | 47.5% | 人民币475.0万元 |
陈和瑶 | 47.5% | 人民币475.0万元 |
陈前挺 | 5% | 人民币50.0万元 |
温州市志浩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前挺;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前进;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陈小伟; :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陈前挺;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前进;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陈和瑶; : ; 职位: 经理 [退出] | 2018-1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加工、销售:注塑鞋、皮鞋、橡胶鞋;鞋辅料加工复合;制造纸盒(不含印刷);自有房屋出租;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加工、销售注塑鞋、皮鞋、橡胶鞋;复合;制造纸盒(不含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2-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小伟 | 陈和瑶 | 2018-1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加工、销售注塑鞋、皮鞋、橡胶鞋;复合;制造纸盒(不含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加工、销售注塑鞋、皮鞋、橡胶鞋。 | 2018-09-1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南片工业区东化路-号 | 温州市瓯海娄桥玕西南路号 | 2018-07-3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18-07-10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陈前挺; ; 姓名: 陈前进; ; 百分比: .% 姓名: 陈和瑶; ; 百分比: .% | 姓名: 陈前挺; ; 姓名: 陈和瑶; ; 姓名: 陈前进; ; | 2018-07-10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和瑶;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陈前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陈前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陈前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陈前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12-06 |
姓名: 陈和瑶;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陈前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陈前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陈前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陈前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12-06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前挺;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姓名: 陈和瑶;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姓名: 陈前进;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60% | 姓名: 陈前挺; 出资额: 5; 百分比: 10%姓名: 陈前进; 出资额: 45; 百分比: 90% | 2016-12-06 |
温州市志浩鞋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前挺 | 监事 |
陈和瑶 | 经理 |
陈前进 | 执行董事 |
温州市志浩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环罚字〔2015〕39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于2010年3月擅自投入橡胶鞋和注塑鞋生产。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15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5]39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5年4月2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叁万捌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该项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一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18 |
温州市志浩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王某甲、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09 | (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98号 |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志浩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12-09 | (2015)温瓯行审字第4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