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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80668830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益可 | 80% | 人民币80.0万元 |
朱强有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2021-12-02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浦西社区东瓯工业区(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内) | 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工业区 | 2021-12-0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金益可; ; ; 姓名: 朱强有; ; ; | 姓名: 金益可; ; ; 姓名: 朱强有; ; ; | 2021-12-02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25100 | 原邮政编码:325102 | 2021-12-0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3-06-19 | 2021-12-0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金益可; ; ; 姓名: 朱强有; ; ; | 姓名: 金益可; ; ; 姓名: 朱强有; ; ; 姓名: 范小军; ; ; [退出] | 2021-06-01 |
联系电话变更 | 67367728 | 2018-05-18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朱强有; ; [新增] 姓名: 范小军; ; [新增] 姓名: 金益可; ; | 姓名: 潘统建; ; [退出] 姓名: 金益可; ; | 2018-05-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朱强有;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金益可;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潘统建;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金益可;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8-05-18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范小军;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金益可;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麻娥媚;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金益可;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5-18 |
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金益可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潘统建 | 监事 |
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永安监管罚101号 | 县安监局 |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安监管罚〔2015〕101号 经查明,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现有工作人员32名,公司于7月3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有27名员工参加,有记录。8月和9月新招员工5人,但没有组织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1.2015年9月14日调查人员制作《永嘉县2015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监察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 2. 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3.2015年9月15日调查人员对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合伙人潘统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1份; 4.2015年9月15日提取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合伙人潘统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15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向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安监罚告〔2015〕95号),由于公司法人代表不在,由公司安全管理员肖云佑签收,并请肖云佑转告法人代表,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积极对本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应当以一般幅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和《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温安监管〔2015〕70号)第七条的实施标准:“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单位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应当以一般幅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罚款由本局办公室开出缴款书再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分行户名:永嘉县财政专户 帐 号:*9 地址 永嘉县国大大楼一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3日 | 2015-11-13 |
永嘉县阿里保罗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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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18037 | 阿里保罗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3-05-02 |
![]() | 3402281 | 阿里保罗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2-12-12 |
![]() | 1649408 | 迪奥.巴乔;DIO-BACHIO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转让完成 | 200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