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是铝箔袋、封口膜、自封袋、拉链袋、食品袋、铝箔卷膜、食品卷膜、面膜袋、自立袋、茶叶袋、食品包装袋、八边封袋、口罩袋、丝巾袋、不干胶标签、牛皮纸袋、包装袋、复合袋、塑料袋、红枣袋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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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苍南县龙港镇周家车村宫南路8号
- 固定电话:
- 0577 - 6419000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陈余仁
- 经理手机:
- 1350652737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4256764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 |
简称: | 茗利包装 |
主要经营产品: | 铝箔袋;封口膜;自封袋;拉链袋;食品袋;铝箔卷膜;食品卷膜;面膜袋;自立袋;茶叶袋;食品包装袋;八边封袋;口罩袋;丝巾袋;不干胶标签;牛皮纸袋;包装袋;复合袋;塑料袋;红枣袋 |
经营范围: | 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许可证经营);纸包装制品、纸制品、工艺礼品加工、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27000038090 |
发证机关: |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生产厂家 |
成立时间: | 2008年12月17日 |
职员人数: | 51人 |
注册资本: | 3 (万元) |
所属分类: | 包装公司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苍南县 苍南县龙港镇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13080179 |
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余仁 | 50% | 人民币1.5万元 |
陈庆阳 | 25% | 人民币0.75万元 |
陈庆化 | 25% | 人民币0.75万元 |
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余仁;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陈庆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陈余仁;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魏宏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7-08-2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陈余仁;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余仁;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陈余仁;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陈余仁;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8-2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庆化;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陈庆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陈余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陈余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魏宏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7-08-22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8-12-31 | 2017-08-2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6-09-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纸包装制品、纸制品、工艺礼品加工、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纸箱加工(不含印刷) | 2016-09-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92G | 注册号:********3809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14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92G | 注册号:********3809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14 |
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余仁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魏宏古 | 监事 |
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文罚字〔2016〕第64号 | 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文罚字〔2016〕第64号 当 事 人: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余仁 住 所:苍南县龙港镇周家车村宫南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83124992G 本机关于2016年9月14日对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9月14日15时40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周家车村宫南路8号的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设有纸箱开槽机和单色印刷机,多名工人正在制作纸箱,印刷机处于停机状态,旁边堆放着已经印制完成的粉体涂料纸箱印刷品。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只取得了经营范围为纸箱加工(不含印刷)的营业执照,却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3000张粉体涂料纸箱印刷品和1台单色印刷机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受客户委托于2016年8月31日印刷3000张粉体涂料纸箱印刷品,印刷原材料由该公司提供,印刷加工费合计人民币1075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该公司已经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上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15时40分被查时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物品为3000张粉体涂料纸箱印刷品和1台单色印刷机; 2、《现场照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法定代表人陈余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违法经营额合计1075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该公司已经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上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4、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经营范围含有其他印刷品印刷的营业执照。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文罚告字〔2016〕第6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6年版)印刷业管理类第1条关于“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鉴于当事人在被执法人员查获前,已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取缔苍南县茗利包装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000张粉体涂料纸箱印刷品; 二、没收1台单色印刷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0月14日 | 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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