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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瓯海潘桥村邮电路第6幢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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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陈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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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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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晓义 | 60% | 人民币600.0万元 |
伍楠豪 | 20% | 人民币200.0万元 |
章剑丰 | 20% | 人民币200.0万元 |
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章剑丰 | 谢秀利 | 2022-07-26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7-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伍楠豪;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章剑丰;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章剑丰;:; 职位: 财务负责人; [新增] | 姓名: 朱微荣;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谢秀利;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谢秀利;:; 职位: 财务负责人; [退出] | 2022-07-2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水污染治理;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土石方承包、拆迁工程承包、道路河道保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7-2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徐晓义; ; ; [新增] 姓名: 伍楠豪; ; ; [新增] 姓名: 章剑丰; ; ; [新增] | 姓名: 谢秀利; ; ; [退出] 姓名: 朱微荣; ; ; [退出] | 2022-07-2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电子商务大厦A幢室东首 | 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昆祥路号 | 2022-07-26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谢秀利;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谢秀利;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张崇龙;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崇龙;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8-2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8-08-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朱微荣;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谢秀利;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张崇龙;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张相阳; :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8-08-2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谢秀利; ; [新增] 姓名: 朱微荣; ; [新增] | 姓名: 张崇龙; ; [退出] | 2018-08-27 |
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李汝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崇龙 | 监事 |
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135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5月21日晚上,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25290重型自卸货车外运处置温州市瓯海潘桥街道铜岭等6个村经济合作社三产安置F-19a地块工地地下室开挖产生的建筑渣土过程中,途径翠微大道双乐小区段道路,沿途遗撒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5-08-26 | ||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2-067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4年6月28日0时1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1397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瓯海中心区农房改造一期(中心区B-01地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约16方,在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河乡路(西段娄东大街附过)行驶,现场出示的准运证路线为:工地-上河乡路-半塘大道-消纳后场(总商会侧挡壁回填)。该车实际行驶路线为:工地-上河乡路-娄东大街-瓯海大道-消纳后场。该车实际运输路线同现场出示的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核准的运输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的事实。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等为凭。 | 2015-03-11 | ||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2-077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4年7月20日22时40分,当事人在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山边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现场查获的当事人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总方量为18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 | 2015-07-30 | ||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2-080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本机关于2014年7月24日对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4年7月15日23时1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为浙C25170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瓯海中心区农房改造一期(中心区B-01地块)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方量约为16方,在瓯海区瓯海大道(高翔段)运输行驶。当晚该车的行驶路线为工地——上河乡路——高翔路——瓯海大道(高翔段)——消纳后场(总商会侧挡壁回填)。现场出示的准运证路线为工地——上河乡路——半塘大道——消纳后场(总商会侧挡壁回填),该车实际路线与路线证核准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份4张,温州市瓯海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2014年7月15日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管理人员徐晓义接受询问调查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3、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晓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徐晓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询问人徐晓义的受委托代理人身份。 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案情审议后,于2015年3月27日向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4〕第002-080号),当事人收到后对本机关拟作的处罚决定内容没有异议,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 2015-03-27 | ||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9-035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本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4年8月23日3时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C25270重型自卸货车在潘桥新桐路运输建筑垃圾(废土),车辆装载有曹埭体育馆旁边工地上的建筑垃圾(废土)约18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本机关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4]第009-035号),你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 2015-06-26 | ||
温瓯城法[2014]第002-107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4年9月16日22时5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1397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从温州大象城国际商贸中心工地运出的建筑垃圾(废土),15方,在瓯海区潘桥街道新桐路上运输。经调查,车牌号为浙C13971的重型自卸货车实际途经路线为:宁波路—大连路—福州路—新桐路,准备运往瑞安陶山处置消纳。现场出示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核准的路线为工地—宁波路—瓯海大道辅道—滨海大道—通海大道—消纳后场,处置消纳地点为空港新区。实际运输路线和处置消纳地点与审批核准的不符,有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性质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张等 。 | 2015-07-30 | ||
温瓯城法[2014]第002-110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现已查明:2014年9月19日23时3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5170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着从温州大象城国际商贸中心工地运出的建筑垃圾(废土)总计15立方米,未经核准程序擅自将建筑垃圾(废土)运往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山边处置消纳,途经宁波路——大连路——福州路—-新桐路,在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岙村新桐西路铁路旁停车现场消纳,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并现场提存证据(运输工具及装载的废土),该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等为凭。当事人此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已是今年第四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 2015-12-22 | ||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9-066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4年12月8日21时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C13971重型自卸货车在潘桥街道福州路运输建筑垃圾,随车携带的准运证路线为工地-宁波路-瓯海大道-岩头村-后场,实际行驶路线为工地-宁波路-福州路,与准运证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行为。运输建筑垃圾约15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本机关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4]第009-066号),你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5-04-15 | ||
温瓯城法处[2015]第002-051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3月25日23时30分,当事人温州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5260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从温州市铁路客运站站前宁波路二期拆迁安置房工程工地开挖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约15立方米,原计划运输路线为工地-宁波路-温瞿公路-翠微大道-景山隧道,运往永嘉瓯北处置消纳,在行驶至瓯海区瓯海大道与宁波路交叉口处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 2016-05-19 | ||
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9-002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3月31日20时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浙C20323在潘桥街道马桥运输建筑垃圾,车上装载瓯海区潘桥街道F-19a地块约12立方米的废土,该车准运证上显示运输路线为:工地-宁波路-福州路-华亭街-后场,与实际行驶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5]第009-002号),你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 2015-05-21 | ||
温瓯城法[2015]第002-055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3月30日22时5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5290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桐岭等16个村经济合作社F-19地块三产返回安置房工程项目工地地下室开挖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约15方,行驶在六虹桥路上,现场出示的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核准的路线为:工地—宁波路—福州路—华亭街—后场,处置消纳地点为瓯海区潘桥学士前路101号砖厂。实际运输路线为:工地—宁波路—六虹桥路—翠微大道—景山隧道—后场,处置消纳地点为永嘉瓯北,有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等为凭。 | 2015-07-30 | ||
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9-005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5月11日2时0分,火车站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浙C25276自卸货车在潘桥街道泉塘村新桐路西向水厂附近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装载约15方的建筑垃圾(废土),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涉嫌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2015年5月15日经中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5月11日2时0分,火车站中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2015年5月15日,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舟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公司2015年5月11日2时0分在潘桥街道泉塘村新桐路西向水厂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2015年5月11日2时0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浙C25276自卸货车在潘桥街道泉塘村新桐路西向水厂附近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装载约15方的建筑垃圾(废土),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 2015-10-12 | ||
温瓯城法[2015]第002-077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5年6月14日20时32分,当事人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浙C19386大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从F19工地出发前往大门港,当次的实际行车路线与时间为:工地出发(2015年6月14日20时24分)——工业路——中汇路——宁波路——六虹桥路停靠点(2015年6月14日20时32分至2015年6月15日1时33分)——娄东大街——瓯海大道——园区东路——中汇路——工业路——回到工地(2015年6月15日1时47分至1时51分)——中汇路——学员路——卧云南路——安桐东路——安桐西路——鑫丰公司停车场(2015年6月15日2时15分),2015年6月15日17时许从鑫丰公司停车场又驶往安桐东路附近并折回。该车的核准路线为工地——工业路——中汇路——宁波路——六虹桥路——翠微大道——景山隧道——过境路——温金路——江湾路——鞋都大道——大门港物流区围垦区(双向),故此浙C19386的大型自卸货车涉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有关证据材料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GPS原始数据有关证据材料1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 2015-12-22 |
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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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鑫丰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 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一村西大街45号 | 2011-07-05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