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平阳县钱仓镇白水村梅岙自然村 -
- 固定电话:
-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肖善龙
- 联系人手机:
- 1386773349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方道平 | ||
曾春梅 | ||
李奇军 | ||
肖善龙 | ||
蒋合瑞 |
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330326NA000440X 组织机构代码证:570554259 | 2016-12-1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0440X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12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蒋合瑞; 出资额: 42; 百分比: 14%姓名: 李奇军;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肖善龙;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曾春梅;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方道平; 出资额: 78; 百分比: 26% | 姓名: 蒋合瑞; 出资额: 42; 百分比: 14% 姓名: 肖善龙;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 姓名: 杨德周;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 姓名: 曾春梅;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 姓名: 方道平; 出资额: 78; 百分比: 26% | 2014-02-25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 | 120 | 2013-05-2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生猪养殖。(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生猪养殖。(具体详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2013-05-21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 | 120 | 2013-05-2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蒋合瑞; 出资额: 42; 百分比: 14%姓名: 肖善龙;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杨德周;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曾春梅;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方道平; 出资额: 78; 百分比: 26% | 姓名: 蒋合瑞; 出资额: 16.8; 百分比: 14% 姓名: 肖善龙;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 姓名: 杨德周;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 姓名: 曾春梅;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 姓名: 方道平; 出资额: 31.2; 百分比: 26% | 2013-05-21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鳌江镇白水村梅岙自然村; 邮政编码: 3254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鳌江镇 | 住所: 平阳县钱仓镇白水村梅岙自然村; 邮政编码: 32541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钱仓镇 | 2012-01-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蒋合瑞; 出资额: 16.8; 百分比: 14%姓名: 肖善龙;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姓名: 杨德周;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姓名: 曾春梅;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姓名: 方道平; 出资额: 31.2; 百分比: 26% | 姓名: 方道平;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6.67% 姓名: 蒋合瑞;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6.66% 姓名: 肖善龙;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6.67% 姓名: 肖玉寿;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6.67% 姓名: 杨德周;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6.66% 姓名: 曾春梅;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6.67% | 2012-01-18 |
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肖善龙 | |
肖善龙 | |
方道平 |
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198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198号
当事人: 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肖善龙,注册号330326NA000440X,组织机构代码57055425-9,住所平阳县鳌江镇白水村梅岙自然村。 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1年3月创办生猪养殖项目,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经化粪池和氧化塘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和种植。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项目使用、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使用空间布置和排放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生猪养殖项目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98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8月6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正在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污染物处理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生产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98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5〕137号)为证。 2015年9月6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生猪养殖项目停止使用; 2、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生猪养殖项目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生猪养殖项目停止使用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生猪养殖项目停止使用”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农商行鳌江支行营业部(敖江镇新河中路231-237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7日 | 2015-09-07 |
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06 | (2016)浙0326行审223号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06 | (2016)浙0326行审222号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06 | (2016)浙0326行审222号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白水养猪专业合作社、肖善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1 | (2016)浙0326民初37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