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永嘉县瓯北镇码道村,我公司主要提供密封件、阀门管道配件生产、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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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永嘉县瓯北镇码道村 -
固定电话: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吴寿林
经理手机:
139****4659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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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4659
手机号码133****6689
手机号码150****350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
简称:嘉强密封件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密封件、阀门管道配件生产、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24000060349
发证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1-03-14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3月14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密封件公司 » 永嘉县密封件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瓯北镇
顺企编码:13244787

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吴寿林90%人民币45.0万元
吴建忠10%人民币5.0万元

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3-132021-03-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190D注册号:********6034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190D注册号:********6034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25

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吴寿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建忠监事

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永安监管罚90号县安监局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安监管罚〔2015〕90号

经查明,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8月27日调查人员提取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8月27日调查人员提取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寿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2015年6月23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永安监整令[2015]江北A40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

4、2015年8月27日调查人员制作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寿林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

我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安监管罚告[2015]88号),于2015年10月 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由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寿林的儿媳陈晓网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违法事实和处罚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案件经办人认为应当以一般幅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永嘉县嘉强密封件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罚款由本局办公室开出缴款书再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分行户名:永嘉县财政专户

帐    号:*9地址永嘉县国大影城楼下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 10月26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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