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平阳县昆阳镇新欣村新雅路002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太阳能技术的研发;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销售;蓄电池销售。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平阳县昆阳镇新欣村新雅路002号
固定电话: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方克勇
经理手机:
135****0909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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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嘉艺能源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太阳能技术的研发;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销售;蓄电池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26000056534
发证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已注销
成立时间:2011年03月15日
所属分类:能源公司 » 平阳县能源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平阳县 » 平阳县昆阳镇
顺企编码:13245753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方克勇50%人民币50.0万元
余维敏50%人民币50.0万元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成员: 余维敏、方克勇; 清算组负责人: 方克勇; 地址: 平阳县昆阳镇新欣村新雅路***号; 联系方式: ***********-2022-05-3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05826392017-03-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639T注册号:********56534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3-21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方克勇执行董事
方克勇经理
余维敏监事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6〕207号县环保局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207号

 

当事人: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克勇,工商注册号330326000056534,住所平阳县昆阳镇新欣村新雅路002号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6年7月13日对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本局接永嘉县环境保护局的案件移送,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7月8日凌晨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永嘉岩坦

高速路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苏C·CQ528卡车车主何战军于2016年7月7日晚11时从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约20多吨废旧蓄电池运往天津,部分蓄电池有废液渗出痕迹。2016年7月13日本局接永嘉县环保局案件移交后调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委托他人转移危险废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1份(永环违移〔2016〕01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3、永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况。

4、永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况。

5、永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况。

6、《天津东邦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天津东邦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签订的废旧电池的购销情况。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天津东邦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

8、平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电池堆放仓库正在使用、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9、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电池堆放仓库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情况。

10、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况。

11、《平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平环限改〔2016〕35号),证明本局于2016年7月28日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07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07号)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本局于2016年7月28日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鳌江支行(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122-126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8月18日

2016-08-18

温州嘉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1073799昌驰科学仪器9商标已注册2012-06-14
9339905JIAYI POWER科学仪器9商标已注册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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