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鞋类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专业企业,多年来公司始终以“质量求生存、创新求发展”为宗旨,经过数十年的市场博弈,现已发展成为专业开发生产及销售电商品牌的知名企业。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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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58788150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紫薇 | 80% | 人民币80.0万元 |
林苹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朱天利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备案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120-01-16 | 2022-05-0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5-07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4-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朱天利;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林苹; : ; 职位: 监事; 姓名:朱紫薇;:;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林峰;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林苹; : ; 职位: 监事; 姓名:朱紫薇;:;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4-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朱天利 | 林峰 | 2022-04-2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大道号农机大楼第层室号 | 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工业区牛三角路号第三层东首 | 2021-1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鞋制造;鞋帽批发;鞋帽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2-24 |
联系电话变更 | 2021-12-24 | ||
管辖单位变更 | 瞿溪(泽雅)所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林峰;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林苹;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朱紫薇;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林苹; : ; 职位: 监事; | 2021-05-12 |
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林苹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朱紫薇 | 监事 |
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6〕3号 | 区质监局 | 当事人: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苹 2015年10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人员依据《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四季度产品区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温鹿质[2015]35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了抽查,抽样单编号为:L1500404。 2015年11月10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该批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X15100919)。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 “勾心标志”、“勾心长度下限值”、 “勾心纵向刚度”、“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QB/T 1002-2005、GB20400-2006、GZ19210103皮鞋370-2015),检验结论:不合格。201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你公司在收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你公司由于产品质量意识不强,对勾心进货把关不严,于2015年10月21日生产了该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200双,生产成本42元/双,销售单价45元/双,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除去被抽样的6双,其余194双已经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违法所得582元。 本局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保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且不合格项目中“勾心长度下限值”、“勾心纵向刚度”、“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为强制性指标,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同时考虑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生产,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2、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元(15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贰元(582元)。罚没合计壹万伍仟捌佰捌拾贰元整(15882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6-04-29 | ||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6〕3号 | 区质监局 | 当事人: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苹 2015年10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人员依据《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四季度产品区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温鹿质[2015]35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了抽查,抽样单编号为:L1500404。 2015年11月10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该批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进行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X15100919)。你公司生产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 “勾心标志”、“勾心长度下限值”、 “勾心纵向刚度”、“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QB/T 1002-2005、GB20400-2006、GZ19210103皮鞋370-2015),检验结论:不合格。201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你公司在收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你公司由于产品质量意识不强,对勾心进货把关不严,于2015年10月21日生产了该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200双,生产成本42元/双,销售单价45元/双,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除去被抽样的6双,其余194双已经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违法所得582元。 本局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保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皮鞋(PU革帮面女式皮鞋)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且不合格项目中“勾心长度下限值”、“勾心纵向刚度”、“勾心抗疲劳性”和“勾心硬度”为强制性指标,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同时考虑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生产,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2、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元(15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贰元(582元)。罚没合计壹万伍仟捌佰捌拾贰元整(15882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6-04-29 |
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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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75745 | 菲迪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3-12-20 |
![]() | 666809 | 菲迪 | 服装鞋帽 | 25 | 补变转续证明完成 | 1992-09-21 |
温州润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朱紫薇、林伟中等金融借款合 | 2014-12-31 | (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4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