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是防护鞋、安全鞋、劳保鞋、休闲鞋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乌牛皮服城三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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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中国 浙江 永嘉县 乌牛皮服城三凯鞋业有限公司
固定电话:
0086-0577-6730769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余强
经理手机:
1566973977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100
地区编码:
330324
传真号码:
0086-0577-67307665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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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6730769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
简称:三凯鞋业
主要经营产品:防护鞋 , 安全鞋 , 劳保鞋 , 休闲鞋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鞋、电绝缘安全鞋、防静电安全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刺穿安全鞋、耐油耐酸碱安全鞋、安全雨鞋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24564416853K
发证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8-11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10年11月0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防护鞋公司 » 永嘉县防护鞋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乌牛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3251340

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余强40%人民币400万元
李新平40%人民币400万元
马显奇20%人民币200万元

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成员: 余强、李新平、马显奇; 清算组负责人: 李新平; 地址: 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 ************-2019-06-24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余强;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李克会;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余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李克会;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09-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立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7-09-13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0-11-022017-09-13
注册资本变更*******2017-08-07
章程备案章程调整-2017-08-07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立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立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08-07
注册资本变更1000( + 233.33333% )3002017-08-0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53K注册号:********5518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53K注册号:********5518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2510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牛街道住所: 永嘉县乌牛镇皮服城72幢6号; 邮政编码: 32510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牛镇2013-11-15
住所变更住所: 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牛街道住所: 永嘉县乌牛镇皮服城**幢*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牛镇2013-11-15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立强;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余强;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立强;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余强;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3-03-22
注册资本变更300( + 200% )1002013-03-2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鞋、电绝缘安全鞋、防静电安全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刺穿安全鞋、耐油耐酸碱安全鞋、安全雨鞋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一般经营项目: 鞋、电绝缘安全鞋、防静电安全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刺穿安全鞋、耐油耐酸碱安全鞋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3-03-22
实收资本变更300( + 200% )1002013-03-22
注册资本(金)变更3001002013-03-22
实收资本变更3001002013-03-2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60; 百分比: 20%姓名: 陈立强; 出资额: 90; 百分比: 30%姓名: 余强; 出资额: 90; 百分比: 30%姓名: 李新平;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 姓名: 马显奇;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 姓名: 陈立强;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0% 姓名: 余强;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0% 2013-03-2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鞋、电绝缘安全鞋、防静电安全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刺穿安全鞋、耐油耐酸碱安全鞋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一般经营项目: 鞋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2-01-10

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李新平监事
余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13号县人力社保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余强。案由:非法使用童工案。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1日对被处罚人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存在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即日本机关对被处罚人涉嫌非法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如下事实:被处罚人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招用王某某(2000年8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身份证号码522***20000804***)从事鞋包划线工作。本机关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处罚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监令字〔2015〕77号),被处罚人即日结清了王某某工资,并把其送交给监护人。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被处罚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被处罚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2、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王某某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8月4日,当时不具备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3、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二件:被处罚人提供的转交单和照片一张,证明内容:被处罚人于2015年9月11日辞退王某某并将其交给监护人的事实;

4、本机关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共二件:2015年9月11日对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被处罚人提供的王某某工资领款凭证。证明内容:被处罚人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的事实;

5、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王某某工作时的照片一张,证明内容:王某某是被处罚人的员工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于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共计一个月多八天)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5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人社罚先告字〔2015〕13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收到告知书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本机关决定:

   给予被行政处罚人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仟伍佰元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永嘉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永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8日

 



2015-09-28
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13号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13号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强。案由:非法使用童工案。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1日对被处罚人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存在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王榕的违法行为。即日本机关对被处罚人涉嫌非法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如下事实:被处罚人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招用王榕(2000年8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戈岜村田坝五组1号,身份证号码*)从事鞋包划线工作。本机关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处罚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监令字〔2015〕77号),被处罚人即日结清了王榕工资,并把其送交给监护人。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被处罚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被处罚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2、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王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王榕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8月4日,当时不具备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3、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二件:被处罚人提供的转交单和照片一张,证明内容:被处罚人于2015年9月11日辞退王榕并将其交给监护人的事实; 4、本机关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共二件:2015年9月11日对李新平、王榕的询问笔录;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被处罚人提供的王榕工资领款凭证。证明内容:被处罚人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非法使用童工王榕的事实; 5、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王榕工作时的照片一张,证明内容:王榕是被处罚人的员工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于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共计一个月多八天)非法使用童工王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5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人社罚先告字〔2015〕13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收到告知书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本机关决定:         给予被行政处罚人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永嘉财政局专户(02002904罚没款收入)(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永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9-28

温州三凯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9962834三凯服装鞋帽25商标已注册2011-09-14
8950611三凯 SAKKAM服装鞋帽25商标已注册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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