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厂在同行业中较早通过了产品安全等认证。产品销售网点遍及全国省市,并远销越南,老挝等东南亚十几个国家,深受用户好评,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 新型高能脉冲YQFD-500-1000-200型防爆电器、价格:520.00元/台 加工定制:否 充电时间:30秒 型号:yqfd / 2010-01-01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乐清市柳市镇荷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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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长:
- 赵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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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6****571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文滨 | 100% | 人民币2万元 |
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8858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2-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8858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2-15 | |
注册号: ********88585 | 注册号: ********890 | 2009-07-31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88585 | 注册号: ********890 | 2009-07-31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0 | 2009-07-31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0 | 2009-07-31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88585 | 注册号: ********890 | 2009-07-31 |
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的行政处罚
乐土资罚〔2015〕199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负责人:赵文滨,企业住所:乐清市柳市镇荷岙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4102916-9。 2015年5月间,我局在执法检查发现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在白石街道上陈村土地上存在建设厂房的行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2015年6月1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未经批准,于2015年4月2间在白石街道上陈村土地上扩建临时棚。经实地勘查,占地总面积352.32㎡,其中建筑占地352.32㎡,现状为水泥砖块钢架铁皮瓦结构,四至为:东至道路,南至赤五庙,西首山地,北至道路,用途为生产用房。地块的二次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位于白石街道(2006-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制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5月18日对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投资人赵文滨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同时附赵文滨身份证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15年6月15日对上陈村村民陈齐亭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同时附陈齐定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情况; 3、2015年6月15日对上陈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邱胜克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同时附邱胜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情况; 4、2015年5月14日现场巡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占地事实; 5、2015年5月22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地事实; 6、二次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位于白石街道(2006-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制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于2015年6月18日批准立案,经调查后2015于8月7日经集体案审, 2015年8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未经批准,在白石街道上陈村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的,根据《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2.32平方米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52.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15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5284.8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或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9月15日 | 2015-09-15 |
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乐清市大石桥防爆电器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15 | (2016)浙0382行审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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