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平阳县麻步镇下泛村57省道边 -
- 固定电话:
- (0577)
- 经理:
- 许振本
- 邮政编码:
- 325403
- 传真号码:
- 86-0579-86686078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
- 简称:
- 欧丽皮件
- 主要经营产品:
- 五金腰带 , 真皮腰带 , 棉布带 , 编织带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皮革制品加工、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3265528641061
- 发证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326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86410-6
- 核准日期:
- 2015-12-23
- 经营期限:
- 2020-03-21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8年02月02日
- 职员人数:
- 300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0 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儿童腰带 » 平阳县儿童腰带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平阳县 » 平阳县麻步镇
- 顺企编码:
- 13185877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林和春 | 50% | 人民币15.0万元 |
杨彩 | 40% | 人民币12.0万元 |
许振本 | 10% | 人民币3.0万元 |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1061 | 注册号:4257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1061 | 注册号:4257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西路692号; 邮政编码: 32540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 | 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外岙村外岙路232号; 邮政编码: 32540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 | 2015-05-14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西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 | 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外岙村外岙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 | 2015-05-14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外岙村外岙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 | 住所: 平阳县麻步镇下泛村省道边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麻步镇 | 2013-05-28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水头镇外岙村外岙路232号; 邮政编码: 32540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头镇 | 住所: 平阳县麻步镇下泛村57省道边; 邮政编码: 32540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麻步镇 | 2013-05-2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林和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许振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许振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林和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杨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1-10-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许振本 | 杨彩 | 2011-10-2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许振本;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杨彩; 出资额: ; 姓名: 林和春; 出资额: ; | 姓名: 林和春; 出资额: ; 姓名: 杨彩; 出资额: ; | 2011-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林和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许振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许振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林和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杨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1-10-25 |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许振本 | 执行董事 |
许振本 | 总经理 |
林和春 | 监事 |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146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146号
当事人: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本,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42570,组织机构代码55286410-6,住所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西路692号。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5月11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接群众投诉,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5月创办皮带加工项目,建成后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皮带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皮带加工项目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信访件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投诉情况、案情、社会影响。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46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6月12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46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5〕99号)为证。 2015年6月29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皮带加工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皮带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皮带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皮带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头信用社城中分社(水头镇江山中路2-8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30日 | 2015-06-30 |
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黄加丰与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30 | (2016)浙0326民初6064号 |
吴新存与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15 | (2016)浙0326民初2444号 |
温作旗与平阳县欧丽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15 | (2016)浙0326民初29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