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订做加大加厚孔用挡圈价格:面议 样品或现货:现货 标准类型:国标 / 2010-01-01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创新西街48号
- 固定电话:
- 86-0577-6536538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林大木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204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海安大木标准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98TEG1E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20343089 | 2017-09-15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2017-09-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林大木 | 林大木 杨玉红 | 2017-09-15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82 | 2008-11-26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82 | 2008-11-26 |
住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创新西街48号 邮政编码: 325204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塘下镇 | 住所: 塘下镇海安创新西街48号 邮政编码: 325204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塘下镇 | 2008-11-2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创新西街48号; 邮政编码: 3252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塘下镇 | 住所: 塘下镇海安创新西街48号; 邮政编码: 3252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塘下镇 | 2008-11-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林大木 杨玉红 | 林大木 | 2008-11-26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标准件制造行业代码: 3582 | 经营范围: 制造标准件行业代码: 4200 | 2008-11-26 |
注册号: ********47345 | 注册号: ********582 | 2008-11-26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47345 | 注册号: ********582 | 2008-11-2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塘下镇海安创新西街48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 海安镇下林; 邮政编码: ; 电话: | 2003-08-25 |
住所变更 | 住所: 塘下镇海安创新西街48号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海安镇下林 邮政编码: 电话: | 2003-08-25 |
瑞安市海安大木标准件厂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6]355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6]355号
瑞安市海安大木标准件厂: 经营者:林大木、杨玉红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1606047345 地址:****************************** 瑞安市海安大木标准件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厂于2013年1月擅自建设标准件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150平方米,职工6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发黑锅1只(直径0.8米,高0.4米)、上油槽1只(1.2*0.8*0.6m)、滚筒4只、冲床15T2台、10T2台、5T4台,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噪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厂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I金属制品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标准件生产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标准件生产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8张,证明标准件生产现场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林大木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6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35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厂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355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标准件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3日 | 2016-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