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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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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王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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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8697288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三剑钢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剑敏 | 50% | 人民币29.0万元 |
王洁枫 | 25% | 人民币14.5万元 |
王洁义 | 25% | 人民币14.5万元 |
温州市三剑钢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18-05-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不锈钢管、管道配件、电气机械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不锈钢管、管道配件。 | 2018-05-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不锈钢管、管道配件、电气机械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不锈钢管、管道配件。 | 2018-05-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4078 | 注册号:8002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3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54477407 | 2016-11-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54477407 | 2016-11-2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5-5-5 至 2025-5-4 | 营业期限: 1995-5-5 至 2015-5-4 | 2014-04-21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5-5-5 至 2025-5-4 | 营业期限: 1995-5-5 至 2015-5-4 | 2014-04-21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5-5-5 至 2025-5-4 | 营业期限: 1995-5-5 至 2015-5-4 | 2014-04-20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80027 | 注册号: 243 | 2011-06-27 |
温州市三剑钢管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剑敏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洁义 | 监事 |
温州市三剑钢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龙环罚字[2015]41号 | 区环保局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龙环罚字[2015]41号
温州市三剑钢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于2011年10月份从龙湾区永中工业区搬迁到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标准厂房III标段,从事不锈钢拉管加工,该建设项目已于2011年4月22日以“龙环建审[2011]130号文件”环评审批,已建成配套的废气和酸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但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以及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龙环建审[2011]130号文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的事实; 7、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3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41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5]41号)、《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陆万伍仟元人民币。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罚没金在龙湾农行各分理处缴纳,缴纳换取收据后,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龙湾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执法单位编码:4801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 2015-03-24 |
温州市三剑钢管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三剑钢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11-30 | (2015)温龙行审字第5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