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生产.加工.销售.缝包线 各种颜色 涤纶纱线、低弹丝、网络丝、商标丝、棉纱、花边、围巾、织带等材料及成品 专业生产加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中国 浙江 平阳县 麻步镇江湾工业区,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电 话: 086 0577 63077857 移动电话: 1386857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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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 平阳县 麻步江湾工业区 -
固定电话:
057763077857 未核实,仅供参考
总经理:
高泉作
经理手机:
1386857785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403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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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简称:胜光针织印染
主要经营产品:缝包线; 编织袋缝底线; 工业缝包线; 涤纶缝包线; 涤纶色纱; 商标丝; 低弹丝; 网络丝; 花色纱线; 珠片亮片花边; 羽毛纱; 棉花边; 针织花边; 汽车坐垫面料; 服装花边; 窗帘花边; 亮片纱; 线织花边; 毛球花边; 毛球花边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印染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织带、围巾、帽子、花边及其他纱线制品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26000052400
发证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0-10-27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01月01日
职员人数:51人
注册资本:20 (万元)
所属分类:仿皮带公司 » 平阳县仿皮带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平阳县 » 平阳县麻步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顺企编码:19588634

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胜光100%人民币500万元

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0-10-262018-03-13
名称变更平阳胜光实业有限公司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2018-03-13
注册资本金变更500( + 2400% )202018-03-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胜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王胜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8-03-13
注册资本变更*****2018-03-13
经营范围变更纸包装袋及其他纸制品、塑料包装袋及其他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制造、加工、销售;织带、围巾、帽子、花边及其他纱线制品、充气袋、捆绑带、滑托板加工、销售;包装机械、纺织机械及配件、机电产品、电器设备、五金产品、仪表仪器销售;包装新材料技术研发;包装科技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印染加工 织带、围巾、帽子、花边及其他纱线制品加工、销售。2018-03-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705M注册号:********5240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0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印染加工许可经营项目: 印染加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止)2016-12-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644047052016-12-06

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王胜光总经理
傅贤平监事
王胜光执行董事

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127号县环保局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127号

 

当事人:

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光,注册号330326000052400,组织机构代码56440470-5,住所平阳县麻步镇江湾工业区

平阳县胜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5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针织印染项目并建成投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污水标准排放口取水样监测显示:色度为16,氨氮为8.866 mg/L,化学需氧量为188mg/L,悬浮物为20 mg/L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针织印染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取水样和水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针织印染加工项目生产、污染物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监测报告[平环监(2015)水字第193号] 1份,证明当事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监测结果的事实。

6、《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CJ2012A026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总量等情况,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日期、有效期。

7、《关于8家印染企业停产整治的通知》 (平环[2015]50号)1份,证明当事人必须于2015年5月1日前停产整治。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27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5月22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已经停止生产,由于设施建设导致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27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5〕74号)为证。

2015年6月16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针织印染加工项目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2、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针织印染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针织印染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针织印染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萧江信用社营业部(萧江镇永乐路61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6月17日

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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