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是眼镜架、眼镜框、眼镜配件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 瑞安市 飞云镇桥邻村新桥巷7号
- 营销经理:
-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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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5875532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郑秀霞 | 51% | 人民币10.2万元 |
杜王兵 | 49% | 人民币9.8万元 |
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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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郑秀霞,杜王兵; 清算组组长: 郑秀霞; 地址: 瑞安市马屿镇高岙村; 联系方式: 0 | - | 2017-11-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287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287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3 |
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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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秀霞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杜王兵 | 监事 |
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6]189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6]189号
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秀霞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瑞安市******************** 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公司于2013年5月擅自建设眼镜框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1000平方米,职工60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注塑机3台、抛光机6台、电焊机6台、油漆喷枪5只,主要污染物为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N轻工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眼镜框生产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眼镜框生产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8张,证明眼镜框生产现场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杜王兵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6年7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18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189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眼镜框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9日
| 2016-08-09 |
瑞安市天宇眼镜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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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57897 | 九美子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 | 2014-07-22 |
![]() | 12954022 | 郭的秀 GOODSHOW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3-07-22 |
![]() | 12924345 | 图形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3-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