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南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各种汽车型号的环保柴油、汽油和机油滤芯。 我厂一贯遵循“不断进取,满足”的企业精神,坚持“以质取胜”的经营方针,可靠的质量保证、完美的技术服务和性能价格比,使南威机车配件产品成为广大用户的理想选择。 灵活多样的经营体系,紧跟市场需求,竭诚为新老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确保用户满意。 南威机车愿与您携手前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南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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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建芳 | 50% | 人民币50.0万元 |
南建设 | 50% | 人民币50.0万元 |
瑞安市南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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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南建设;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Nanweifiter@.com;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南建设;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Nanweifiter@.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南建设;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吴利利;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11-12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11-12 |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配件、缝纫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及设备制造、销售;铜件(不含熔炼)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配件、缝纫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及设备制造、销售;铜件(不含熔炼)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南建芳;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南建设;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南建设;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林永国; :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7-10-2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南建芳; ; 姓名: 南建设; ; | 姓名: 南建芳; ; 姓名: 林永国; ; [退出] 姓名: 南建设; ; | 2017-10-26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7-06-06 |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配件、缝纫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及设备制造、销售;铜件(不含熔炼)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配件、缝纫配件、铜件加工 | 2017-06-06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37-05-13 | 营业期限至: 2017-05-13 | 2017-06-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785E | 注册号:580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2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785E | 注册号:580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2 |
瑞安市南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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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建设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林永国 | 监事 |
瑞安市南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市监处字〔2016〕223号 | 虚假宣传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瑞安市南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标注:“MADE IN KOREA”等字的包装盒,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第(二)项:“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用途、功效、数量、成份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或者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注;”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并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有关商品; (三)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 (四)责令并监督消除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五)责令并监督销毁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模具、印版等专用工具;(六)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且难以做技术处理的,收缴或者监督销毁。”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承办人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 责令并监督当事人消除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并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 2016-06-03 | 2016-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