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温州飞洲电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3000049711 法定代表人:朱克平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2016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飞洲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工人正在生产插头、插座产品,成品仓库内存放有插头、插座成品,其产品上均标注有“CCC”认证标志,经盘点共24600只,其中:型号规格为25A T4-25 440V~的三相四线空调插头共4000只;型号规格为ZM14-25 25A 440V~的三相四线空调插座共1400只;型号规格为10A 250V~的明装双用二极插座共19200只。现场该公司出示2张编号为2010010201449960、2010010201449959的CCC证书,经核对,该证书未覆盖该公司生产的以上规格型号的插头、插座产品。综上,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插头、插座产品。
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温州飞洲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3000049711;法定代表人:朱克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器配件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工具、水暖器材、机械设备销售。 该公司已取得2张插头插座产品的“CCC”证书:其中1、证书编号:2010010201449960;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温州飞洲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洞桥巷17弄2号”,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单相两极带接地可拆线插头,T3-16 16A 250V~,T3-10 10A 250V~”,发证日期:2016年01月05日,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2、证书编号:2010010201449959;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温州飞洲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ZM13-16Ⅱ16A 250V~,ZM13-1010A 250V~”,发证日期:2015年12月07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07日。 该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25A T4-25 440V~的三相四线空调插头、ZM14-25 25A 440V~三相四线空调插座及10A 250V~明装双用二极插座产品分别属《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版)中的三相四极可拆线插头、三相四极明装插座及单相两极双用明装插座。该公司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情况下,从今年1月份至今共生产了27800只标注有“CCC”认证标志的插头插座产品,其中型号规格为: 25A T4-25 440V~的三相四线空调插头产品共4000只,每只2.6元;ZM14-25 25A 440V~的三相四线空调插座产品共1600只,每只2.7元; 10A 250V~的明装双用二极插座产品共22200只,每只0.6元,共计货值金额28040元。其中已销售了插座3200只,型号规格为:ZM14-25 25A 440V~的三相四线空调插座产品200只;10A 250V~的明装双用二极插座产品3000只。共计销售金额2340元。其余产品均未销售。 2016年6月14日,本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质监罚告字〔2016〕17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从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编号为110303060和110303062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责任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版)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插头插座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该公司组织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插头插座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编号为2010010201449959和201001020144 9960的插头插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已认证的插座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有效期等情况。 证据(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调查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插头插座产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送货单复印件3份,印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平在调查笔录中陈述的,已销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及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八):送达回证3份,证明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及收件人等情况。 本局认为,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插头插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追究该公司行政法律责任。因该公司生产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扩展的插座产品有3种,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以上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