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雄岙村上呈路新桥头
- 经理:
- 李跃华
- 经理手机:
- 1367645880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瓯海朗裕眼镜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敏华 | 70% | 人民币14.0万元 |
李治华 | 30% | 人民币6.0万元 |
温州市瓯海朗裕眼镜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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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27F | 注册号:********52785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5-1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李敏华;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李敏华;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李跃华;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5-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敏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李治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李治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跃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17-05-1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治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敏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李治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跃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7-05-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敏华 | 李跃华 | 2017-05-12 |
温州市瓯海朗裕眼镜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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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治华 | 监事 |
温州市瓯海朗裕眼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环罚字〔2015〕15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14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14年9月擅自投入眼镜镜框生产。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2015年3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5]15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该项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二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