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顺新制革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瓯海郭溪繁华西路10号,于1995年11月08日在温州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制革制造、加工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温州市瓯海郭溪繁华西路10号 -
- 固定电话:
- (0577)6126146
- 厂长:
- 林小敏
- 邮政编码:
- 32501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05779863 |
座机号码 | 0577-86126146 |
手机号码 | 1373831869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瓯海顺新制革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林国存 | 66.67% | 人民币20.0万元 |
林国浦 | 33.33% | 人民币10.0万元 |
温州市瓯海顺新制革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林国存;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无;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林国存;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卢立新;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无;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林维维;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2-2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林国浦; ; 百分比: .% 姓名: 林国存;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林国浦; ; 百分比: .% 姓名: 林小敏; ; 百分比: .% [退出] | 2018-02-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林国存; : ; 职位: 负责人 [新增] 姓名: 林国浦;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林国浦;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林小敏; : ; 职位: 负责人 [退出] | 2018-0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林国存 | 林小敏 | 2018-02-2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300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1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145297300 | 2016-09-13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447 | 2008-10-29 |
注册号: | 注册号: 447 | 2008-10-29 |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47 | 2008-10-29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47 | 2008-10-29 |
温州市瓯海顺新制革厂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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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敏 | 负责人 |
林国浦 | 监事 |
温州市瓯海顺新制革厂的行政处罚
温瓯环罚字〔2015〕168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15年8月1日对你单位在特殊区域焚烧禁焚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正在使用燃煤锅炉焚烧废旧皮革,产生刺激性废气,造成大气污染。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1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5]55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5年9月30日,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陆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809)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二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0-22 |
温州市瓯海顺新制革厂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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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潘志坚 | 温州市车站大道福森大厦1-5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