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乐清市雁荡镇上詹村文星路15号,我公司主要提供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树木种植;绿化园林工程施工;文化创意策划、广告策划;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提供游泳服务。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乐清市雁荡镇上詹村文星路15号
经理:
叶际光
经理手机:
1595733333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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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7977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绿之洲农业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限规模以下养殖场)。
经营范围: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限规模以下养殖场);树木种植;绿化园林工程施工;文化创意策划、广告策划;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提供游泳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330382000378998
发证机关: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注册资本:1200000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软件开发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乐清市 乐清市雁荡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2762922

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志坚20%人民币1020.0万元
刘洪泽20%人民币1020.0万元
李小杰20%人民币1020.0万元
张建满20%人民币1020.0万元
黄建瑜20%人民币1020.0万元

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树木种植;内陆淡水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限规模以下养殖场);树木种植;绿化园林工程施工;文化创意策划、广告策划;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提供游泳服务。2018-03-14
多证合一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018-03-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张建满;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张志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姓名: 叶际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张志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2017-06-19
投资人备案姓名: 刘洪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建满;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志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小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黄建瑜;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张志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建瑜;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叶际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祖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7-06-19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建满;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建满;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叶际光;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叶际光;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06-19
法定代表人变更张建满叶际光2017-06-1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966E注册号:********7899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限规模以下养殖场);树木种植;绿化园林工程施工;文化创意策划、广告策划;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提供游泳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限规模以下养殖场);树木种植;绿化园林工程施工;文化创意策划、广告策划。2016-06-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966E注册号:********7899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8
注册资本(金)变更510012002015-08-2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黄建瑜; 出资额: 510; 百分比: 10%姓名: 张志坚; 出资额: 510; 百分比: 10%姓名: 叶际光; 出资额: 1020; 百分比: 20%姓名: 张祖春; 出资额: 3060; 百分比: 60%姓名: 黄建瑜; 出资额: 240; 百分比: 20% 姓名: 张志坚; 出资额: 240; 百分比: 20% 姓名: 叶际光; 出资额: 360; 百分比: 30% 姓名: 张祖春; 出资额: 360; 百分比: 30% 2015-08-21
注册资本变更********2015-08-2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黄建瑜;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志坚;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叶际光;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祖春;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黄建瑜;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志坚;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叶际光;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祖春;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08-21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限规模以下养殖场);树木种植;绿化园林工程施工;文化创意策划、广告策划。一般经营项目: 稻谷、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初加工、销售;农业休闲观光;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提供养鱼、钓鱼、养虾、钓虾服务;内陆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鸡鸭养殖、孵化、销售(限规模以下养殖场)。2015-08-21
注册资本变更5100( + 325% )12002015-08-21

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叶际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志坚监事

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乐卫公罚〔2016〕31号 市卫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卫公罚〔2016〕31  

 

当事人: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雁荡镇上詹村文星路15号,法定代表人: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44045966E,联系电话号码:****。

2016年8月4日,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泳池水质进行采样并送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2016年8月16日,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书》(编号20160679)显示,该场所东边池南边中间菌落总数为1100cfu/ml(参考值标准是小于或者等于1000cfu/ml)。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16年8月22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书送达当事人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2016年8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以及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160679)显示,现已查明: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边池南边中间菌落总数为1100cfu/ml(参考值标准是小于或者等于1000cfu/ml)。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卫生许可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主体适格;

3、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书》(编号20160679)1份、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边池南边中间菌落总数为1100cfu/ml(参考值标准是小于或者等于1000cfu/ml),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

4、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叶**的身份情况;

5、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黄**的身份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叶**授权、委托黄**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7、《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编号为20160679的游泳池水检验报告书。

2016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乐卫公罚告〔2016〕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浙卫发[2015]8号)环境卫生类第23点的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5000-8000元”的规定。因当事人浙江绿之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故属于较轻违法程度。

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乐清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先到乐清市虹桥镇新丰路577号乐清市卫生监督所虹桥分所领取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1014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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