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城东街道东山南村西运路28弄5号
- 经理:
- 廖君
- 经理手机:
- 1867555908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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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00万元 |
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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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木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9-0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44026896 | 2016-09-0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木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9-01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徐木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9-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徐木亮 | 廖君 | 2016-09-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896K | 注册号:********799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01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徐木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李焕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廖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9-0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5-07-20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5-07-2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工程施工。 | 一般经营项目: 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工程施工。 | 2015-06-30 |
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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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通 | 监事 |
廖君 | 经理 |
徐木亮 | 执行董事 |
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乐)安监管罚〔2016〕54号 | 市安监局 |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乐)安监管罚〔2016〕5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百万元整,注册时间为2015年6月9日,注册号:330382000379917,法定代表人:廖君,经营范围: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公司地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环保产业园区。 2016年6月17日15时许,根据群众匿名举报信息,乐清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提供的2016年度1-5月份员工入离职名单共有离职17人,入职19人,公司未能出示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的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经调查发现,该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系投资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的招录管理工作由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根据该情况,乐清市安监局于2016年7月20日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证号:03056113090008)、****(执法证号:03056112090002)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2016年度1-5月份员工入离职名单共有离职17人,其中****、****、*****、*****属于入职三个月内离职,已进行入职职业健康检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已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高传炳属于清洁工,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对于其余*****等10名员工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16年6月17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二)2016年6月17日,调查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乐)安监管责改﹝2016﹞39号》一份。 (三)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20日,调查人员对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澜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两份。 (四)2016年7月8日,调查人员对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五)2016年6月17日、2016年7月20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复印件两份。 (六)2016年7月8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君签订的委托书一份。 (七)2016年7月8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员工郑晓亮、卢伟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八)2016年7月20日,调查人员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乐)安监管复查﹝2016﹞39号》一份。 (九)2016年6月29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2016年7月8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一)2016年6月17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6年1-5月份员工入离职名单一份。 (十二)2016年8月31日,调查人员提取了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2016年1-5月份离职的*****等17名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及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表。 2016年8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安监管罚告〔2016〕54号)和听证告知书(乐安监管听告〔2016〕54号),由当事人委托法定代表人*****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依法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16年8月5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16年8月22日我局公开举行听证会议。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表示将积极整改,对17名离职接害员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整理并组织开展离职职业健康检查,希望我局能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及积极整改的态度给予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对****等10名接害员工组织开展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构成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书面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称公司亏损经营,对职业病防治法学习不够,通过此次检查已对公司所有接害员工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并通知****等10名接害员工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案件承办人认为应当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乐清市恒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乐清 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日
| 2016-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