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609室,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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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609室
经理:
项丽娅
经理手机:
139****8839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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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883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浙行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302000234884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20日
所属分类:铁路货物运输业 » 鹿城区铁路货物运输业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鹿城区
顺企编码:22875408

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项丽娅52%人民币26万元
张莲弟20%人民币10万元
胡晓秋18%人民币9万元
王权清10%人民币5万元

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2021-10-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370013082016-03-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3085注册号:********34884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30

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项丽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权清监事

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0150号区公路管理局2015年08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瓯湖线4K+200M依法对周燕飞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38382的6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88.55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6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33.55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5年08月26日对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38382车辆,轴数为6轴,核定载质量28吨,由周燕飞驾驶,于2015年08月26日21时51分,装运矿粉,从临江开往沙头,在途经瓯湖线4K+2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88.55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5年0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5]告字第0150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8-27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0199号区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24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17K+200M依法对左剑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38300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40.65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10.65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5年10月24日对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38300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8.97吨,由左剑驾驶,于2015年10月24日07时52分,装运混凝土,从竹桥开往龙泰,在途经330国道17K+2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40.65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5]告字第0199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10-24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045号区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04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17K+100M依法对周燕飞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38382的6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82.6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6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27.6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6年03月04日对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浙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38382车辆,轴数为6轴,核定载质量28吨,由周燕飞驾驶,于2016年03月04日14时22分,装运水泥,从乌牛开往温州,在途经330国道17K+1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82.6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6年03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6]告字第0045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3-05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22号区公路管理局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3830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由黄劲松驾驶,于2016年05月19日14时30分,装载混凝土从沙头驶往温州,在途经330国道17K+1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辆,车货总重33.15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3.15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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