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任桥村,于1998年05月20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20(万元),在陈锡龙带领下,曙光液化气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液化石油气、钢瓶、炉具批发、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任桥村 -
固定电话:
(0577)6116463
经理:
陈锡龙
邮政编码:
32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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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6114270
座机号码0577-8611646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
简称:
曙光液化气
主要经营产品:
液化石油气 , 钢瓶 , 炉具批发 , 零售
经营范围:
瓶装燃气综合经营。销售钢瓶、炉具。
营业执照号码:
330304000000129
发证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4-26
经营期限:
2018-05-19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8年05月20日
注册资本:
12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厂 » 瓯海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厂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瓯海区 » 瓯海区郭溪镇
顺企编码:
13159979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锡龙25%人民币50.0万元
林进兴8.33%人民币16.6666万元
杨选国33.33%人民币66.6667万元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3.33%人民币66.6667万元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18-05-192018-05-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541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541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6
投资人变更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16.6666; 百分比: 8.33%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企业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杨选国;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3%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16.6666; 百分比: 8.33% 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 企业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杨选建;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3% 2014-06-18
投资人备案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 姓名: 杨选国;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杨选建;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4-06-18
投资人变更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16.6666; 百分比: 8.33%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企业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杨选建;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3%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16.6666; 百分比: 8.33% 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 企业名称: 温州市郭溪镇任桥村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杨选建; 出资额: 66.6667; 百分比: 33.33% 2012-08-2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瓶装燃气综合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无2012-08-20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任桥村; 邮政编码: 32501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住所: 温州市瓯海郭溪镇任桥村; 邮政编码: 32501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2012-08-20
投资人备案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姓名: 杨选建;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林进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锡龙;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温州市郭溪镇任桥村经济合作社;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姓名: 杨选建;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2-08-20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任桥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住所: 温州市瓯海郭溪镇任桥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郭溪镇2012-08-20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林进兴监事
陈锡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城法处字[2015]第104-012号市城管与执法局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城法处字[2015]第104-012号

当事人: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30304000000129

本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对你单位为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充装燃气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6月12日8时35分,你单位在瓯海区任桥老虎山燃气储配站为气瓶充装燃气,在现场的人力三轮车上有15只气瓶(15公斤的8只;5公斤的7只)已充装燃气并已封口。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气瓶进行检查发现,其中:有一只5公斤气瓶,检验日期为2008年,另有一只5公斤气瓶,检验日期为2010年,依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期为四年,属于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为该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关于“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充装燃气”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单位在未经核准的场地擅自存放已充装气瓶的现场情况和整改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未经核准的场地擅自存放已充装气瓶行为的事实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城法罚先告字[2015]第104-012号),你单位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关于“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 、 第三十四条规定, 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无正文)


2015-07-15
温瓯质监罚字〔2015〕25号区质监局

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瓯海区质监局执法人员联合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工作人员对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站充装台前有一辆载有40只已充装完毕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运输车,执法人员对该批气瓶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及其规格型号经该公司员工现场签字确认。并由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工作人员现场检验,经检测该批气瓶净含量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AG15060111)。

经查核实,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3143-2017),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7月28日。现场查获的该批液化石油气共40瓶,瓶身标注净含量14kg,经检测该批液化石油气气瓶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气瓶的成本价为80元/瓶,销售价为105元/瓶,货值4200元。                

2015年8月5日,区质监局依法向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质监罚告字〔2015〕25号),依法告知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性质: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气瓶净含量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处罚依据及决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本局决定给予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陆仟叁佰元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5-08-10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志雄分公司温州市瓯海娄桥东风村环山路10号后面2010-12-07 00:00:00.000
温州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郭溪梅园供应站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村梅园中路157弄2号2018-07-28 00:00:00.000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郭溪供应站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贾福村岭头前路(景德寺下东南方向)2020-05-11 00:00:00.000
温州市曙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古岸头供应站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古岸头村前河头路8号(注册地址)2016-06-29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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