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永嘉县岩头镇西岸村,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旅游景区开发;旅游宣传策划服务;对旅游项目、餐饮项目的投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场地租赁服务;餐饮服务管理;户外拓展运动策划;户外用品销售与租赁;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初级食用农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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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永嘉县岩头镇西岸村 -
经理:
孙海龙
经理手机:
1358891811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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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811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西岸旅游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旅游景区开发;旅游宣传策划服务;对旅游项目、餐饮项目的投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场地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旅游景区开发;旅游宣传策划服务;对旅游项目、餐饮项目的投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场地租赁服务;餐饮服务管理;户外拓展运动策划;户外用品销售与租赁;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初级食用农产品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24000156191
发证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05-08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5年06月19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 » 永嘉县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岩头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3092662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孙海龙60%人民币30.0万元
金佰云40%人民币20.0万元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金佰云孙海龙2021-05-10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5-05-072021-05-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孙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佰云;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孙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金佰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2021-05-10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金佰云;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萍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孙海龙;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21-05-1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170M注册号:********56191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4-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170M注册号:********56191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4-13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孙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金佰云监事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永林罚书第39号县林业局


被处罚人: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

根据本机关巡查发现,于2016年5月18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旅游开发。于2015年2月18日从永嘉县楠溪江风光旅游有限公司转包岩头镇西岸村“大幽”滩林地块,并签定合同。于2015年4月初开始施工,在西岸村“大幽”滩林中建造柴火灶、管理用房、硬化林间小路等旅游相关设施,现场施工由金佰云负责管理。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幽”滩林地上非法建设的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经GPS定位,结合地形图和校对小班卡,计算出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560平方米,折2.34亩。该林地地类为特种用途林地。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示意草图、现场照片、GPS卫星定位点记录单)、占用林地现状图1份、小班调查记载表1份、村委会证明1份、林权证复印件1份、租用承包土地协议书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鉴于被处罚人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560平方米,计2.34亩,符合《永嘉县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一般一档处罚的规定:“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

已于2016年7月7日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林罚先告字[2016]第39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数额和种类,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3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6年7月11日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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