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永嘉县岩头镇西岸村 -
- 经理:
- 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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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8891811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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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5****811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简称: | 西岸旅游开发 |
主要经营产品: | 旅游景区开发;旅游宣传策划服务;对旅游项目、餐饮项目的投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场地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旅游景区开发;旅游宣传策划服务;对旅游项目、餐饮项目的投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场地租赁服务;餐饮服务管理;户外拓展运动策划;户外用品销售与租赁;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初级食用农产品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24000156191 |
发证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5-05-08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06月19日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 » 永嘉县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岩头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3092662 |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孙海龙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金佰云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金佰云 | 孙海龙 | 2021-05-10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5-05-07 | 2021-05-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孙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佰云;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孙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金佰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1-05-10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金佰云;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萍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孙海龙;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1-05-1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170M | 注册号:********56191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4-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170M | 注册号:********56191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4-13 |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孙海龙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金佰云 | 监事 |
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永林罚书第39号 | 县林业局 | 被处罚人: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 根据本机关巡查发现,于2016年5月18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旅游开发。于2015年2月18日从永嘉县楠溪江风光旅游有限公司转包岩头镇西岸村“大幽”滩林地块,并签定合同。于2015年4月初开始施工,在西岸村“大幽”滩林中建造柴火灶、管理用房、硬化林间小路等旅游相关设施,现场施工由金佰云负责管理。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幽”滩林地上非法建设的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经GPS定位,结合地形图和校对小班卡,计算出永嘉县西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560平方米,折2.34亩。该林地地类为特种用途林地。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示意草图、现场照片、GPS卫星定位点记录单)、占用林地现状图1份、小班调查记载表1份、村委会证明1份、林权证复印件1份、租用承包土地协议书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鉴于被处罚人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560平方米,计2.34亩,符合《永嘉县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一般一档处罚的规定:“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 已于2016年7月7日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林罚先告字[2016]第39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数额和种类,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3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6年7月11日 | 2016-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