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百盛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43-157号二楼,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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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43-157号二楼
- 联系人:
- 石旭晓
- 联系人手机:
- 1390587833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百盛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石旭晓 | 10.0(-) |
乐清市百盛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540Y4F | 注册号:********8519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6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40Y4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6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540Y4F | 注册号:********8519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6 |
乐清市百盛网吧的行政处罚
(乐)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006号 | 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006号 当 事 人: 乐清市百盛网吧 经营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43-157号二楼 投资人姓名:石旭晓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MA28540Y4F 联系电话:13905878333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1月29日对乐清市百盛网吧在营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1月26日15时30分,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43-157号二楼的乐清市百盛网吧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内82号电脑,上网消费者没有携带身份证件,据其自述,姓名为吴凡,男性,(身份证号码XXXXX),利用会员号直接上网;查询网吧服务器上登记的消费者,姓名为吴凡,男性,(身份证号码XXXXX)相符,乐清市百盛网吧在营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开具了相关执法文书。乐清市百盛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2016年1月29日,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按属地管理,移送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016年2月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16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办案人员于2016年2月3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对石旭晓进行身份核实,确认经营范围以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石旭晓承认其网吧在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并对检查现场4页(8张)取证照片签字确认。 本案至2016年2月3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乐清市百盛网吧是一家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1月26日15时30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及案件来源系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移送现场检查笔录的事实; 2、消费者吴凡的《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证明该消费者于 2016年1月26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百盛网吧上网时系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3、2016年1月26日由乐清市百盛网吧当事人石旭晓签字确认温州市文广新局出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已责令该网吧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16年1月26日由乐清市百盛网吧当事人石旭晓签字确认的《温州市文广新局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向该网吧当事人出示接受调查询问的通知; 5、执法现场照片4页(8张),证明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该网吧检查时现场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6、案件移送单,证明该案件由温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按属地管理,移送乐清市文化执法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7、2016年2月1日由乐清市百盛网吧当事人石旭晓签字确认的《乐清市文广新局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对该网吧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接受 调查询问; 8、当事人石旭晓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从笔录中证明乐清市百盛网吧共有98台电脑,有15台电脑有頋客者在上网消费,其中82号电脑顾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9、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于经营性的场所,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石旭晓的事实; 10、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石旭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石旭晓的身份合法。 本局认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和参照《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十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第一次查获的,处5000元罚款”之规定。 鉴于乐清市百盛网吧在今年内第一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被查获,本局拟对乐清市百盛网吧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并于2016年2月3日向乐清市百盛网吧送达了《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文广新罚先告字〔2016〕第006号), 乐清市百盛网吧在收到乐清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为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本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乐清市百盛网吧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16-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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