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温州市瓯海仙岩镇仙南村 -
- 固定电话:
- 0577-85300855
- 厂长:
- 李建华
- 邮政编码:
- 32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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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853008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建华 | 75% | 人民币15.0万元 |
李程稳 | 25% | 人民币5.0万元 |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453N | 注册号:534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453N | 注册号:534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5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程稳;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李建华; 出资额: ; | 姓名: 李建仁;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李建华; 出资额: ; | 2011-01-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程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2011-01-24 |
姓名: 李程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2011-01-24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程稳; 出资额: 5; 百分比: 25%姓名: 李建华; 出资额: 15; 百分比: 75% | 姓名: 李建仁; 出资额: 5; 百分比: 25% 姓名: 李建华; 出资额: 15; 百分比: 75% | 2011-01-24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199 | 行业代码:3400 | 2011-01-2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冶炼加工、销售:铜棒、铜板;制造、加工、销售铜制品。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铜件制品;锁具。 | 2011-01-2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程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2011-01-2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程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姓名: 李建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负责人 | 2011-01-24 |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李建华 | 负责人 |
李程稳 | 监事 |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的行政处罚
温土资瓯罚〔2015〕013号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土资瓯罚〔2015〕013号
被处罚单位: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李建华。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于2000年至2001年擅自占用仙岩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后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进行厂房拆建,经现场勘察,该地四至范围:东至温州市某某锁业有限公司,南至路,西至路,北路,计占地面积1120.4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20.4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603.14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三层、四层砖混结构。建筑物使用类型为厂房。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村庄,建设用地管制区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于2014年10月15日对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的询问笔录,承认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非法占用仙岩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了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华,李建华的身份证证明了其身份基本情况。 3、温州市瓯政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温州市瓯海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新数据)一份,瓯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一份,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 4、2014年10月15日的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2014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1月13日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辨和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1120.41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仙岩街道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在非法占用的1120.41平方米土地上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限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玖拾壹圆捌角玖分(32491.89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行政罚没款暂挂户,收款人帐号:*00907050,罚款缴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抄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规划局、瓯海区人民法院、某某村村委会、仙丽国土资源管理所 | 2015-02-21 |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与黄德全、余海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26 | (2016)浙0304民初4088号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2016-12-27 | (2016)浙0304行审347号 |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与唐明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1-18 | (2016)浙0304民初4076号 |
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与黄德全、余海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26 | (2016)浙0304民初40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