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永嘉县东城街道大龙山村(西其山)
- 固定电话:
- (0577)67251868
- 经理:
- 刘道灿
- 邮政编码:
- 3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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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558813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刘海峰 | 70% | 人民币35.0万元 |
刘道灿 | 30% | 人民币15.0万元 |
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备案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2-05-08 | 2022-05-2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5-27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刘道灿;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刘道灿;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刘道灿;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刘道灿;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10-16 |
经营范围变更 | 茶叶、水果种植;农业休闲观光;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停车服务;旅游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中型餐馆:农家乐;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9月14日) 茶叶、水果种植。 | 2018-10-16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10-16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784XY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7-01-12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784XY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7-01-12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刘道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刘海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刘道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刘海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5-26 |
姓名: 刘道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刘海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刘道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刘海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5-26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道灿 | 刘海峰 | 2015-05-26 |
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刘海峰 | 监事 |
刘道灿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林罚书字[2015]第81号 | 县林业局 | 被处罚人: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灿。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5年9月29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为了建造农业观光配套设施与农业开发管理房需要,在租得山场使用权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擅自雇用工人在东城街道大龙山村土名“西其山”的山场内建造农业观光配套设施和在东城街道长源村土名“猫儿雷”的山场内建造农业开发管理房。被处罚人在山场林地中非法建造农业观光配套设施和农业开发管理房的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造管理房、游泳池、亭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2982平方米,林木蓄积2.4立方米。其中用材林林地1980平方米,经灌林林地1002平方米。被占用的林地属东城街道长源村030号、031号小班范围内,森木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和食用林。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被处罚人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982平方米,折4.47亩,符合《永嘉县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至5亩的”违法行为按一般一档处罚的规定,即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的罚款”的规定。 已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林罚先告字[2015]第81号),告知被处罚人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数额和种类,并告知被处罚人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对被处罚人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2982平方米),计人民币肆万肆仟柒佰叁拾元整(44730元)的罚款。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林业局 2015年10月27日 | 2015-10-27 |
永嘉县大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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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8672 | 小子溪小镇 | 饲料种籽 | 31 | 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6-01 |
![]() | 20168803 | 小子溪小镇 | 餐饮住宿 | 43 | 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6-01 |
![]() | 5874488 | 大龙坑 | 方便食品 | 30 | 商标已注册 | 2007-01-29 |
![]() | 4329782 | 龙山早 | 方便食品 | 30 | 商标已注册 | 2004-10-26 |
![]() | 3537387 | 大龙山 | 饲料种籽 | 31 | 商标已注册 | 2003-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