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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温州市牛山北路13号化工市场310号
- 固定电话:
- (0577)8860615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陈建达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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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7-8860915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 |
简称: | 红丽化工颜料 |
主要经营产品: | 化工原料、颜料、香精(不含学危险品) |
经营范围: | 销售丙酮、乙醚、甲基苯、甲醇、乙醇溶液【-18℃≤闪点℃】、乙酸乙酯、2-丙醇、硝基漆稀释剂、2-丁酮、乙酸正丁酯、乙酸异丁酯、环已酮、乙二醇乙醚、苯乙烯【抑制了的】、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正丁醇、2-甲基-1-丙醇、连二亚硫酸钠、过氧化氢【20%≤含量≤60%】、硝酸钾、亚硝酸钠、硝酸钠、高锰酸钾、过硫酸钾、硝酸铵...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00080001722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3-07-03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吊销,未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4年02月23日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颜料厂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13117507 |
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建达 | 60% | 人民币30万元 |
朱健英 | 24% | 人民币12万元 |
陈建娟 | 16% | 人民币8万元 |
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2-23 至 2034-2-22 | 营业期限: 2004-2-23 至 2014-2-22 | 2013-07-0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销售丙酮、乙醚、甲基苯、甲醇、乙醇溶液【-18℃≤闪点<23℃】、乙酸乙酯、2-丙醇、硝基漆稀释剂、2-丁酮、乙酸正丁酯、乙酸异丁酯、环已酮、乙二醇乙醚、苯乙烯【抑制了的】、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正丁醇、2-甲基-1-丙醇、连二亚硫酸钠、过氧化氢【20%≤含量≤60%】、硝酸钾、亚硝酸钠、硝酸钠、高锰酸钾、过硫酸钾、硝酸铵【含可燃物≤0.2%】、过硫酸铵、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2-丁氧基乙醇、乙酸【含量>80%】、盐酸、正磷酸、硝酸、甲酸、氢氧化钠、甲醛溶液(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3-07-0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化工产品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化工原料、颜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温安经(乙)字[2004]000189号];化工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限分公司经营) | 2013-07-03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2-23 至 2034-2-22 | 营业期限: 2004-2-23 至 2014-2-22 | 2013-07-03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11 | 2007-11-01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11 | 2007-11-01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颜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温安经(乙)字[2004]000189号];化工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限分公司经营)行业代码: 6369 |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颜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温安经(乙)字[2004]000189号,有效期至2010年3月23日止)]。行业代码: 6369 | 2007-10-31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颜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温安经(乙)字[2004]000189号,有效期至2010年3月23日止)]。行业代码: 6370 |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颜料、香精、香料(化学危险品:温安经(乙)字[2004]000189号)行业代码: 6370 | 2007-06-1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颜料、香精、香料(化学危险品:温安经(乙)字[2004]000189号)行业代码: 6160 |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颜料、香精、香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行业代码: 6160 | 2004-04-14 |
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建达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建娟 | 监事 |
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安监管罚[2015]3号 | 区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安监管罚〔2015〕3号 被处罚当事人:温州市某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3030008******(1∕1)经营范围:氨、丙酮、乙醚、甲醇、二氯甲烷、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等;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5057*****;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5年01月22日15时45分至16时16分瓯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某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处仓库内存放有次氯酸钠﹥5%(漂白水)壹仟公斤装的壹拾贰桶、贰拾伍公斤装的壹佰肆拾叁桶,共计壹万伍仟伍佰柒拾伍公斤。次氯酸钠﹥5%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第八类腐蚀品,现场在场人陈某某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经查明:2015年01月22日瓯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一民房内,其二楼三楼为民房,一楼作为普通仓库使用(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处一楼仓库内存放的次氯酸钠,(含有效氯﹥5%),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第八类腐蚀品,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受高热分解能产生有毒腐蚀性烟气,应当在设有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并且阴凉、通风、远离火种、热源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存放。 又查明:温州市某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次氯酸钠(含有效氯﹥5%)等危险化学品。2014年12月1日位于温州市牛山北路13号的化工市场发生火灾,整个市场整顿暂时不能储存危险化学品,温州市某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就擅自将自己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含有效氯﹥5%)储存在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某民房的一楼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15年01月22日对位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某仓库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二张以及该仓库设置情况调查照片二张;2、2015年01月22日开具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温瓯安监管现决〔2015〕4号)一份;3、2015年01月22日对搬运工谢某的询问笔录一份;4、2015年02月05日陈某某提供的自述报告一份;5、2015年04月25日对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7、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溶液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各一份。 鉴于当事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第八类腐蚀品,事发后又主动消除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给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账号*01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 2015-03-02 | ||
温瓯安监管罚〔2015〕69号 | 区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安监管罚〔2015〕69号 被处罚单位: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温安监管乙字(2015)C000247号;经营范围:氨、丙酮、乙醚、甲醇、二氯甲烷、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氢氧化钠等。 2015年12月4日,瓯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梧田街道南堡村一民房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片状氢氧化钠600包,每包25公斤,共15000公斤,片状氢氧化钠系危险化学品,该处存放场所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且未提供任何审批手续。2015年12月7日,经初步调查,上述物品系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当事人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报请立案。经局领导批准对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温瓯安监管立字〔2015〕69 号),指定由王松华、陈毅负责经办。 经查明: 2015年12月4日,瓯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梧田街道南堡村一民房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片状氢氧化钠600包,每包25公斤,共15000公斤,以上物品系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又查明:2015年12月4日,瓯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梧田街道南堡村一民房检查时现场查获的物品为氢氧化钠。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氢氧化钠,危险货物编号1669(2015版目录),属危险化学品。而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 另查明:2015年1月22日,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被瓯海安监局立案调查,并被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年12月4日,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再次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因此,属一年内第二次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违法行为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5年12月4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 2015年12月4日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瓯安监管先保通字〔2015〕18号)一份。 3、2015年12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贰张。 4、2015年12月7日对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建达询问笔录一份。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陈建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危险化学品名录一份。 8、进货单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以上行为构成“危险物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1日,经本局案审委研究决定拟对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作出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年12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鉴于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而且存在一年内第二次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但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罚款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账号*01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12 月 25 日 | 2015-12-25 |
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1-05 | (2016)浙0304行审1号 |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1-05 | (2015)浙0304行审2号 |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28 | (2016)浙0304行审174号 |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温州市红丽化工颜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28 | (2016)浙0304行审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