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昌鑫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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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铝带、铝板,主要用于各位冲床用铝制品,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本公司新盖厂房及新购置的设备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及产量均达到国家标准,热诚希望得到各位新老客户的支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黄田外窑工业区朝阳路2号
固定电话:
86-057767285519
经理:
柯鹏里
经理手机:
15858856856
电子邮件:
80182652@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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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永嘉县昌鑫铝业有限公司
简称:
昌鑫铝业
主要经营产品:
铝带铝材 , 锌带锌板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铝带、铝制品。
营业执照号码:
330324000075651
发证机关: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5-05-12
经营期限:
2021-05-28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 [已实地认证]
成立时间:
2001年05月29日
注册资本:
5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板材、卷材 » 永嘉县板材、卷材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瓯北镇
顺企编码:
35199

永嘉县昌鑫铝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柯永嘉50%人民币25万元
柯政宏(监护人:父亲:柯永武;母亲:李培芳)50%人民币25万元

永嘉县昌鑫铝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5-282021-05-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643G注册号:75651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643G注册号:75651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2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5-05-1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5-05-12
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5-05-12
投资人变更姓名: 柯永嘉;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姓名: 柯政宏(监护人:父亲:柯永武;母亲:李培芳);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姓名: 柯永嘉;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 姓名: 柯永武;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 2015-05-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柯永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柯永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5-05-12
投资人变更姓名: 柯永嘉; 出资额: ; 姓名: 柯政宏(监护人:父亲:柯永武;母亲:李培芳); 出资额: ; [新增]姓名: 柯永嘉; 出资额: ; 姓名: 柯永武; 出资额: ; [退出]2015-05-1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75651 注册号: 513 2011-05-26

永嘉县昌鑫铝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柯永武监事
柯永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永嘉县昌鑫铝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地税稽罚〔2015〕8号县地税局

经我局于2015 7 8 日至2015 7 30 日对你公司2013 1 1 日至2014 12 31 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3年度税前虚假列支租金支出20400元,未调增应税所得额。

2、2014年度税前虚假列支租金支出20400元,未调增应税所得额。

3、2014年度税前虚假列支利息支出81360元,未调增应税所得额。

……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102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以上拟处罚款共计202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20 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瓯北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或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2015-08-19

永嘉县昌鑫铝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3964003昌鑫金属材料6商标续展完成200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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