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曾敏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欢迎来到西安曾敏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30日成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员工的大家庭。我们坐落于西安这个充满活力和机遇的城市。西北地区第一大城市西安作为我们的总部所在地,我们的公司定位于医疗用品及器材店,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装潢材料、煤炭、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环保设备、化妆品、保健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家具、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我们的强项 。 曾敏商贸以注册资本为基础,凭借着高健法人代表的领导力,成功走过10年的发展历程。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5号朗郡水木兰亭第1幢3单元22层32201号房
经理:
高健
经理手机:
133****9090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710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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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西安曾敏商贸有限公司
简称:曾敏商贸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7日)。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装潢材料、煤炭、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环保设备、化妆品、保健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家具、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
营业执照号码:610100100712390
发证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状态:已注销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30日
所属分类:医疗用品及器材店 » 雁塔区医疗用品及器材店
所属城市:西安企业网 » 雁塔区
顺企编码:21630906

西安曾敏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高健40.0%人民币44万元
李志惠20.0%人民币22万元
邵继红20.0%人民币22万元
李敏哲20.0%人民币22万元

西安曾敏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7日)2014-12-1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餐饮管理;装潢材料、煤炭、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环保设备、化妆品、保健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家具、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的设计、发布;网站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维护。(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餐饮管理;装潢材料、煤炭、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环保设备、化妆品、保健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家具、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的销售2014-12-16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李敏哲; 出资额: 22; 百分比: 20 姓名: 李志惠; 出资额: 22; 百分比: 20 姓名: 邵继红; 出资额: 22; 百分比: 20 姓名: 高健; 出资额: 44; 百分比: 40姓名: 郭增军; 出资额: 11; 百分比: 10 姓名: 李敏哲; 出资额: 11; 百分比: 10 姓名: 李志惠; 出资额: 22; 百分比: 20 姓名: 邵继红; 出资额: 22; 百分比: 20 姓名: 高健; 出资额: 44; 百分比: 402014-12-16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7日)。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装潢材料、煤炭、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环保设备、化妆品、保健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家具、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的设计、发布;网站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维护。(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装潢材料、煤炭、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环保设备、化妆品、保健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家具、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及专控、禁止项目)2014-12-16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5号朗郡水木兰亭第1幢3单元22层32201号房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5号水木兰亭1幢2单元20504室2014-11-26

西安曾敏商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高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志惠监事

西安曾敏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西工商碑处字〔2015〕第189号虚假宣传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15年8月13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工商碑告字〔2015〕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较短,社会影响不大,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 (二)发布含有本法第十条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广告的,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 (四)非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广告涉及治疗功能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并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广告制作费用582元 3、罚款人民币2418元。 罚没款合计3000元。 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2015-08-24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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