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00万元,于2000年正式成立,公司位于咸阳高科花园,拥有员工158人。本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生产经营能力强大。加上公司总裁甘戈的英明领导,目前已发展成为业内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生产型企业。我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装饰工程,水暖安装,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烟酒食品的销售。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大泉村
经理:
甘戈
经理手机:
15891591100
电子邮件:
423587096@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7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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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891591100
电子邮箱4235870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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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
新元房地产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
房地产开发 , 销售 , 租赁 , 装饰工程 , 水暖安装 , 建筑材料 , 五金交电 , 烟酒食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91610400737986177Q
发证机关: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610400
组织机构代码:
73798617-7
核准日期:
2016-05-17
经营期限:
2020-08-16
经营状态:
在业
成立时间:
2000年08月17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 (万元)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 秦都区房地产业
所属城市黄页:
咸阳企业网 » 秦都区
顺企编码:
14236929

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甘戈900.0万
甘军委750.0万
甘文泉750.0万
甘霖600.0万

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变更姓名: 甘霖;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20 [新增] 姓名: 甘军委; 出资额: 750;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文泉; 出资额: 750;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戈;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30姓名: 肖俊玲;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20 [退出] 姓名: 甘军委; 出资额: 750;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文泉; 出资额: 750;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戈;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302021-01-04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劳动路高科新苑A座商办楼2层),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劳动路高科新苑A座商办楼2层),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2021-01-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甘戈; :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姓名: 甘军委;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甘霖;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甘文泉; : ; 职位: 董事姓名: 甘戈;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甘军委;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甘文泉;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肖俊玲; : X; 职位: 监事 [退出]2021-01-04
负责人变更甘戈甘戈2021-01-04
联系电话变更2018-05-31
住所变更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劳动路高科新苑A座商办楼层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大泉村2018-05-31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712000原邮政编码:7120002018-05-31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劳动路高科新苑A座商办楼2层),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大泉村),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2018-05-31
投资人备案姓名: 肖俊玲; 出资额: 600( + 200% ); 百分比: 20 姓名: 甘军委; 出资额: 750( + 200% );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文泉; 出资额: 750( + 200% );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戈; 出资额: 900( + 200% ); 百分比: 30姓名: 肖俊玲;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甘军委;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文泉;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25 姓名: 甘戈;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2017-11-06
联系电话变更2017-11-06

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甘军委董事
甘戈董事长
甘文泉董事
肖俊玲监事

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0492201411_18858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1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房产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440元,查补税额1440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44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44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税租金收入为12000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440元。通过对2012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房产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440元,查补税额1440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44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44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应税租金收入为12000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440元。通过对2013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9073.98元,查补税额9073.98元,其中房产税税目9073.9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9073.9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税租金收入为75616.50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9073.98元。(二)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592.30元,查补税额2592.30元,其中购销合同税目2592.3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592.3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购销合同8641033.33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592.30元。(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79852.20元,查补税额79852.20元,其中咸阳市秦都、渭城区税目79852.2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79852.2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咸阳市秦都、渭城区五等地区应税土地面积15970.44平方米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9852.20元。(四)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9356.63元,查补税额9356.63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税目9356.63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9356.63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为地方教育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9356.63元。(五)土地增值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85901.25元,查补税额85901.25元,其中土地增值税税目85901.25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85901.25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85901.25元,已预征土地增值税0元,本次查补土地增值税85901.25元。(六)营业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7475.60元,查补税额27475.60元,其中销售不动产税目27475.6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7475.60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6月2日取得的收入549512元未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品目为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27475.60元。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27475.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3737.8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144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2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144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20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9073.9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536.99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592.3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296.15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9852.2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39926.1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85901.2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2950.63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03887.67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2014-05-26

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咸阳广厦建材有限公司与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伟建2014-09-29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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