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92201411_18858 | 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1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房产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440元,查补税额1440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44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44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税租金收入为12000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440元。通过对2012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房产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440元,查补税额1440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44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44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应税租金收入为12000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440元。通过对2013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9073.98元,查补税额9073.98元,其中房产税税目9073.9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9073.9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税租金收入为75616.50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9073.98元。(二)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592.30元,查补税额2592.30元,其中购销合同税目2592.3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592.3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购销合同8641033.33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592.30元。(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79852.20元,查补税额79852.20元,其中咸阳市秦都、渭城区税目79852.2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79852.2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咸阳市秦都、渭城区五等地区应税土地面积15970.44平方米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9852.20元。(四)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9356.63元,查补税额9356.63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税目9356.63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9356.63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为地方教育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9356.63元。(五)土地增值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85901.25元,查补税额85901.25元,其中土地增值税税目85901.25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85901.25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85901.25元,已预征土地增值税0元,本次查补土地增值税85901.25元。(六)营业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7475.60元,查补税额27475.60元,其中销售不动产税目27475.6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7475.60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6月2日取得的收入549512元未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品目为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27475.60元。 |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 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27475.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3737.8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144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2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144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20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9073.9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536.99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592.3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296.15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9852.2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39926.1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85901.2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42950.63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03887.67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 2014-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