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213号,我公司主要提供生产销售:铝制品氧化件、机械配件、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纺机配件、汽车配件;铝制品加工。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213号
固定电话:
132****38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费永林
经理手机:
139****53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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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5388
手机号码132****3888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
简称:同辉铝氧化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制品氧化件、机械配件、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纺机配件、汽车配件;铝制品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624000017370
发证机关: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9年03月02日
所属分类:铝公司
所属城市:新昌企业网
顺企编码:14289368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朱如妹50%人民币10.0万元
费永林50%人民币10.0万元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028Q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55760282015-12-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如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0-07-1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铝制品氧化件、机械配件、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纺机配件、汽车配件;铝制品加工。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铝制品氧化件、机械配件、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五金配件、纺机配件、汽车配件;铝制品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2010-07-1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费永林;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姓名: 朱如妹;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姓名: 费永林;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 姓名: 张冲;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 2010-07-12
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朱如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0-07-1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朱如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0-07-12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费永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如妹监事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新环罚字[2015]第82号县环保局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10月23日废水中和池排放阀门漏水,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导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所采的排放口水样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PH值为1.6,严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报我局备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2015-11-24
新环罚字[2016]第39号县环保局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未将铝架子清洗废水纳入废水处理系统,而是通过地下管道排入该公司废水标准排放口后方的污水管道,属于将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地下管道排放口所采废水样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pH值为11.6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标准为6-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将全部废水收集处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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