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213号,我公司主要提供生产销售:铝制品氧化件、机械配件、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纺机配件、汽车配件;铝制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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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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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如妹 | 50% | 人民币10.0万元 |
费永林 | 50% | 人民币10.0万元 |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028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18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5576028 | 2015-12-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如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0-07-1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铝制品氧化件、机械配件、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纺机配件、汽车配件;铝制品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铝制品氧化件、机械配件、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五金配件、纺机配件、汽车配件;铝制品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0-07-12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费永林;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姓名: 朱如妹;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 | 姓名: 费永林;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 姓名: 张冲;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 | 2010-07-12 |
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朱如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0-07-12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朱如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费永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0-07-12 |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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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永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朱如妹 | 监事 |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新环罚字[2015]第82号 | 县环保局 |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10月23日废水中和池排放阀门漏水,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导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所采的排放口水样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PH值为1.6,严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报我局备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 2015-11-24 | ||
新环罚字[2016]第39号 | 县环保局 | 新昌县同辉铝氧化有限公司未将铝架子清洗废水纳入废水处理系统,而是通过地下管道排入该公司废水标准排放口后方的污水管道,属于将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地下管道排放口所采废水样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pH值为11.6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标准为6-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将全部废水收集处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 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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