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誉为“三秦锁钥,五路襟喉”的延安,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马家沟村,我公司主要提供生活饮用水、管道安装、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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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马家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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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1)62120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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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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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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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911-62120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安塞县自来水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 营业期限至: 2020-05-25 | 2020-05-13 |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村),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村),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 2020-05-13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村),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村),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 2018-03-21 |
名称变更 | 延安市安塞区自来水公司 | 安塞县自来水公司 | 2018-03-21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村),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7-09-13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陈佩华,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hwp@***.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贺文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hwp@***.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贺文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hwp@***.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9-13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5-05-25 至 2020-05-25 | 营业期限: 2010-08-30 至 2015-05-24 | 2015-05-25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活饮用水、管道安装、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4610 | 经营范围: 生活饮用水、管道安装、材料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限经营)行业代码: 4610 | 2015-05-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活饮用水、管道安装、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4610 | 经营范围: 生活饮用水、管道安装、材料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限经营)行业代码: 4610 | 2015-05-25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5-05-25 至 2020-05-25 | 营业期限: 2010-08-30 至 2015-05-24 | 2015-05-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活饮用水、管道安装、材料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限经营)行业代码: 4610 | 经营范围: 自来水供应、管道安装、材料销售*行业代码: 1300 | 2013-04-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乐军 | 曹怀文 | 2012-06-1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0-08-30 至 2015-05-24 | 营业期限: 2010-08-30 至 | 2011-05-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变更后内容 | 高荣宝 | 2007-11-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2001.12.24-2004.12.24 | 1994.5.25-1999.524 | 2001-12-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自来水供应 管道安装等 材料销售街 | 自来水生产销售 自来水器材 配件零售 | 2001-12-24 |
企业类型变更 | 809万 | 69万 | 2001-12-24 |
安塞县自来水公司的行政处罚
0624201511_02343 | 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4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教育费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025.38元,查补税额1025.38元,其中教育费附加税目1025.3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025.38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教育费附加,税目为教育费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1025.38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708.98元,查补税额1708.98元,其中建制镇税目1708.9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708.98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目为建制镇,品目为建制镇营业税税额1708.98元。(三)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96427元,查补税额296427元,其中房产税税目296427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96427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3087715.63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296427元。(四)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8458.60元,查补税额8458.60元,其中购销合同税目6334.4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2124.2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124.2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7080666.67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124.20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6334.4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购销合同21114766.67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6334.40元。(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3199.90元,查补税额13199.90元,其中延安市其他十二县税目13199.9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3199.9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其他十二县城二等地区应税土地面积2639.98平方米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3199.90元。(六)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683.59元,查补税额683.59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税目683.59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683.59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为地方教育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683.59元。(七)营业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4179.47元,查补税额34179.47元,其中建筑业税目34179.47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4179.47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取得的收入1139315.67元未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建筑业,品目为安装34179.47元。 |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 | 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34179.47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7089.74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708.9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854.49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296427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48214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334.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3167.2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124.2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062.1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13199.9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6599.95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43594.52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2015-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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