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大的朝鲜族聚集地--延边,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一队,我公司主要提供酿造酱油、酱类制品、食品批发兼零售。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一队 -
固定电话:
(0433)210535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孙静
电子邮件:
sunny7333@163.com
邮政编码:
133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433-2105358
手机号码138****7507
电子邮箱sunny7333@163.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
简称:高丽食品
主要经营产品:生产酱油、酱类制品、豆制品、食品、山菜
经营范围:酿造酱油、酱类制品、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222400000015713
发证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已注销
成立时间:1997年07月18日
注册资本:6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食品厂 » 延吉市食品厂
所属城市:延边企业网 » 延吉市 » 延吉市依兰镇
顺企编码:14643608

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孙静30.0万
王德福30.0万

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营业年限/保留期限-202015-12-08
财务负责人信息--2015-12-08
联络员信息姓名:孙静,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2015-12-08
经营期限变更-202015-12-08
--2017-07-17 00:00:002015-12-08
2017-07-17 00:00:002015-12-08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2015-12-08
联络员信息姓名:孙静,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2015-12-08
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王德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2015-12-08
经营范围变更酿造酱油、酱类制品、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酿造酱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12-08
董事备案孙静,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王德福,监事 [新增]尉秋萍,执行(常务)董事 [退出] 尉秋萍,监事 [退出]2010-05-04
董事备案孙静,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王德福,监事 [新增]尉秋萍,执行董事,经理 [退出] 咸家福,监事 [退出]2010-05-04
-***********882010-05-04
法定代表人变更孙静尉秋萍2010-05-04
投资人变更股东名称:孙静出资额:30万元;, [新增] 股东名称:王德福出资额:30万元; [新增]-2010-05-04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孙静出资额:30万元;,股东名称:王德福出资额:30万元;2010-05-04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孙静出资额:30万元;,股东名称:王德福出资额:30万元;股东名称:尉秋萍出资额:0万元;,股东名称:咸家福出资额:0万元;2010-05-04
住所变更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一队延吉市朝阳迎春56号2010-05-04
******22240020000882010-05-04
董事备案孙静,执行董事,经理;王德福,监事尉秋萍,执行董事,经理;咸家福,监事2010-05-04
董事备案孙静,执行董事,经理;王德福,监事尉秋萍,执行(常务)董事;尉秋萍,监事2010-05-04
董事备案尉秋萍,执行董事,经理;咸家福,监事尉秋萍,执行(常务)董事;尉秋萍,监事2008-05-28
董事备案尉秋萍,执行董事,经理 咸家福,监事 [新增]尉秋萍,执行(常务)董事 尉秋萍,监事2008-05-28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7-07-172007-07-172007-06-22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7-07-172007-07-172007-06-22
住所变更延吉市朝阳街迎春56号延吉市延西街公园路153-1号2004-05-11
法定代表人变更尉秋萍千松竹2004-05-11
实收资本变更3052004-05-11
实收资本变更30( + 500% )52004-05-11
住所变更延吉市朝阳街湘阳委4组延吉市延西街2004-05-11
住所变更延吉市朝阳街延吉市延西街2004-05-11
董事备案尉秋萍,执行(常务)董事 [新增] 尉秋萍,监事 [新增]蔚秋萍 [退出] 执行董事2001-06-05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尉秋萍出资额:0万元;, [新增] 股东名称:咸家福出资额:0万元; [新增]-2001-06-05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尉秋萍出资额:0万元;,股东名称:咸家福出资额:0万元;2001-06-05
住所变更延吉市朝阳迎春56号延吉市延西街公园路153-1号2001-06-05
董事备案尉秋萍,执行(常务)董事;尉秋萍,监事蔚秋萍,执行董事2001-06-05
222400200008824472372-32000-05-09
法定代表人变更尉秋萍千松竹2000-05-09
董事备案蔚秋萍,执行董事2000-05-09
董事备案蔚秋萍 [新增] 执行董事-2000-05-09
-*****8824472372-32000-05-09

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王德福监事
孙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延市市质监管行处字〔2015〕第52号未经许可从事米醋生产经营活动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222400000015713 法定代表人:孙静 住所: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一队 经营范围:酿造酱油 联系电话:13844317507 2015年8月3日,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接到“百姓热线”回复单(编号:224),反映在超市买的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和米醋包装袋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相同,是否符合规定,望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一队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2015年8月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一队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8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22400000015713,其经营范围为酿造酱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222403010049,许可生产的产品名称为酱油(酿造酱油),当事人从1997年起酿造酱油。因有顾客需要,于2015年7月30日在公园生产车间内的小罐装池生产了一个批次100件,每件50袋(330ml/袋)共5000袋米醋,米醋售价为15元/件,总货值1500元。截止查询时止,生产的米醋全部销售完毕。因刚开始涉及米醋生产,销售无利润,销售额1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证明: 一、在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一队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米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百姓热线”回复单(编号:224)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酱油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签字确认。 本案经调查,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15年9月9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延市市质监管罚听告字〔2015〕第51号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延边高丽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米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米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且在案发后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适用以下裁量:(一)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延边州支行营业部(账号:22203—待报解预算收入)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5日 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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