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晓波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朱红霞 | 40% | 人民币40.0万元 |
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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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711W | 注册号:4700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711W | 注册号:4700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1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许可经营项目: 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具体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永安监经(乙)字【2014】000009号,有效期至2017年3月2日) | 2016-04-11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西路号一街-号一楼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城 | 住所: 永康市城南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南 | 2014-03-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有色金属材料(危险物品除外),塑料粉末批发、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有色金属、环保颜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粉末批发、零售 | 2014-03-0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具体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永安监经(乙)字【2014】000009号,有效期至2017年3月2日) | 许可经营项目: 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具体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金安监经(乙)字【2011】000257HH,有效期至2014年3月3日) | 2014-03-0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西路28号一街35-37号一楼; 邮政编码: 321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城 | 住所: 永康市城南路707号; 邮政编码: 321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南 | 2014-03-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有色金属、环保颜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粉末批发、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有色金属(钨金属、铂族金属等稀有金属及危险品除外)、塑料粉末、环保颜料批发、零售 | 2011-04-12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朱红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朱红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1-04-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朱红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朱红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晓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1-04-12 |
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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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波 | 执行董事 |
朱晓波 | 经理 |
朱红霞 | 监事 |
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土资罚[2015]65号 | 市国土局 |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土资罚[2015]65号
被处罚人: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波,男。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经查,2014年8月,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在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川村垃圾填埋场南侧的土地上动工建设,至调查时止,已建有两处一层高砖混结构的房屋、水泥硬化地面和围墙,用途作堆放化工产品。经实地勘测,以上建筑占地面积共1162.22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路,西至山,北至垃圾填埋场。经核对,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所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权属为花川村集体所有,在永康市西城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3年)中显示为林地1109.24平方米、交通用地52.98平方米,在永康市西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中显示为林地1162.2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5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土资告[2015]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退还; 2.责令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永康市世鹏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162.2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肆拾贰元整(¥3254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3254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入建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48104001)。缴款之前请先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开具专用缴款单。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 2015-04-30 |